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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非法行医致人伤残构成何罪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委托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案件委托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从法律定性来看,医美机构非法行医致人伤残,核心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范畴,需遵循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非法行医罪的设立正是为了规制未取得合法医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维护国家医疗管理秩序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美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注射、手术等医美项目,本质上属于非法行医行为,若造成就诊人伤残,即符合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素。主体要件上,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人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是区分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后者主体需是具备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未取得合法资质,仍擅自开展医美医疗活动。客观方面需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且该行为与就诊人伤残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客体方面则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此外,还需注意,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非法获利数额、是否存在多次非法行医或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执业等情节,都会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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