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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律师类案分析——电子烟 辩点五:2022年10月之前生产的电子烟,不应认定犯罪金额检察院指控:依据《电子烟产品鉴别检验实施细则》做出的《电子烟产品产品鉴别检验结果》,认定鉴定电子烟属于伪劣产品,具体情形为: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形。 辩护人不认可。 第一、“形式入罪”:“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形”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四种伪劣产品形式。 《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伪劣情形,但根据该条规定,伪劣电子烟包括十种情形,其中四种情形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也即“伪劣电子烟”的含义外延大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因此,《鉴定检验报告》的结论,从客观形式上即不符合刑法的入罪标准。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 在2022年10月1日之前,水果味电子烟在我国既不需要持证,也不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且不区分是否属于国标还是非国标,更不禁止销售。因此,在此之前生产的电子烟不存在伪劣产品。 第三、“实质出罪”:无证据证明涉案果味电子烟和国标产品对人体损害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案销售的都是正规企业生产的果味电子烟。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之前,即2022年10月1日之前,正规企业生产出来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社会危害性。 从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电子烟产品存在特殊性,国标电子烟本身对人体就有害。 卷烟中对人体健康真正有害的,实际为焦油。烟碱即尼古丁,只是成瘾,对人体并无实质损害。 大部分《鉴定检验报告》中显示“N,2,3-三甲基-2-异丙基丁酰胺”超标,该成分代称为WS-23 ,是一种凉味剂。 悦刻针对ws-23的安全性、成瘾性做过具体的实验,2022年5月,RELX悦刻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先进院”)科研团队联合发表论文指出,与纯尼古丁产品相比,含有凉味剂WS-23的电子烟奖赏性可能更低。 因此,ws-23成分超标对人体并没有危害性、也不具备成瘾性。 本案中,果味和国标的并无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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