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7: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
00:00 / 04:5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9
00:00 / 00: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663
00:00 / 00: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67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管辖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办理。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该规定,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审判人员作出违法行为时所在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因此本条规定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由同级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检察院的受理程序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研究认为,由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是最符合民事诉讼规律的方式,主要理由是: 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则,检察建议应当是由被监督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发出,因此在对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数量大、情况复杂,由作出执行活动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可以发挥人民检察院整体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果。#审判人员 #检察监督 #检察建议
00:00 / 00:0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4
00:00 / 00:0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443
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案件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三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决定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本条规定了《受理通知书》的制作及发送程序。在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监督的案件中,由于案件结果直接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贯彻平等保护精神,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本条规定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同时将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告知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针对监督申请书内容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其他当事人放弃权利,不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司法适用】 由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繁多,情况复杂,本规则未对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自收到材料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期间作出具体规定,但亦应当注意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注: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主编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理解与适用》#控告 #检察院 #检察监督
00:00 / 00:0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4
00:00 / 11:4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
00:00 / 07: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1
00:00 / 02:0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0
00:00 / 01:5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0
00:00 / 01:1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