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纠纷的宅基地该如果判定归属 说一个 发生在我身边的事,北京郊区农村有一对老夫妻,育有一儿一女。9几年的时候,这两个孩子刚成年,全家四口人签了一份协议,约定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子分成三等份,父亲母亲儿子一人一份。闺女呢,结婚前可以跟父母一块住,结婚后搬丈夫家住。协议签完没多久,儿子因为工作原因,户口迁出本村,农转非成为城镇居民。后来又出国发展,好多年就不在国内。这老两口岁数越来越大,自理能力也是越来越差,得亏女儿一直陪伴在身边,尽心尽力的照顾。再后来女儿终于找对象准备谈婚论嫁了。姑爷是一个来北京务工的外地人,老两口一合计,干脆招个上门女婿吧,这样养老也有指望了。跟女儿和姑爷一商量都同意,于是找来村委会两个熟人做见证,写了一张字据,载明如下内容,经家庭协商,招收上门女婿,某某所有家产、房屋都归女儿和女婿,但必须是他俩给父母养老送终后才可占用。如果半路出走,财产归老两口重新定夺。有意思的是,不知道是不是出于某种小心思,这老头老太太当时完全具备书写能力的情形下,却没有写一个字。这个字据是由村委会的见证人书写的,并且由见证人代老头老太太签了字。字句写完后不久,女儿女婿出钱出力,把院子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翻建,给二老改善了居住环境。刚翻建完,儿子回来了,一通的闹。说呀,当年全家协议有约定,房子有我3分之1份额,你们不经过我同意就把房子推了,你们得赔我。女儿女婿也很委屈,说这么多年你都没回过家,以前的房子都成危房了不翻建没法住人。双方争执不下,儿子起诉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由于儿子常年不在国内,就不再要求院内房屋的居住权了,女儿针对儿子房屋份额的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10万元。调解书出具当天,女儿履行了10万元的支付义务。之后过了若干年,老头老太太相继去世。又过了几年,因为修机场快轨,村里拆迁了女儿作为被拆迁人,女儿一家都是被安置人,得到了好几套安置房,还有几百万的补偿款。#宅基地 #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新规 #宅基地能不能继承 #宅基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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