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医疗险二审案例 2023年10月,周先生通过互联网为母亲杨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好医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额涵盖一般医疗300万元等,保险期间1年。2024年4月,杨女士因脑内出血等在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载明继续康复治疗。随后杨女士转入武汉明州康复医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就诊医院非约定公立医院且属于康复性治疗为由拒赔。 周先生、杨女士委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龚悦文、刘勇律师代理一审,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应支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已就“康复性治疗免责”“限定公立医院”等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杨女士在私立医院的康复治疗属于免责范围,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并由周先生、杨女士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周先生、杨女士委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龚悦文、刘勇律师继续代理二审,二审中,我方律师全面梳理卷宗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答辩思路,撰写条理清晰的答辩状。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强化己方主张,针对对方上诉理由进行有力驳斥。 2025年6月1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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