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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二胡老师莫珂争议事件 致 莫珂 女士 有关事实情况: 2025年11月,你公开发布“张子豪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这是诽谤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言论,并对委托人的教学经历、学习态度进行恶意贬损。委托人发布的相关内容,均基于授课录音、聊天记录、课时支付凭证、宣传截图等真实证据,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而你的上述言论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传播,严重降低了委托人的社会评价。 有关法律意见: 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构成对委托人名誉权的严重侵害,依法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5]日内, 就上述事项向委托人作出明确回应并履行相应义务。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 委托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届时你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针对委托人的恶意言论, 停止向任何第三方传播相关不实内容;否则,我方有权提请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公开赔礼道歉:在你发布侵权言论的同一平台(或同等影响力的公开渠道), 发布正式书面道歉声明, 向委托人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委托人事先审核确认;道歉申明需包含以下内容:明确承认你针对张子豪先生发布的“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等言论为不实内容;向张子豪先生公开赔礼道歉,清晰表达歉意;承诺今后不再发布针对张子豪先生的任何侵权内容。上述道歉声明的完整内容需于发布后需持续展示不少于30日,不得自行删除。 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你的侵权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委托人的社会声誉;若有其他主体基于你的侵权言论转载、传播了相关内容,你需主动联系该等主体,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内容, 并向其说明该言论的不实性;并保留向你方主张损失赔偿等合法权利。 专此函告,望你方慎思并妥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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