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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传统疆域”到“近代主权领土”的转化:在近代国际法诞生前,传统中国的疆域是模糊的,以“朝贡体系”为核心,无明确的边界线,仅以“实际控制范围”为界。而列强以近代国际法为基础,与清朝签订条约,要求划定明确的边界线,这一行为虽以侵略为目的,却将中国的疆域纳入了近代国际法体系,使中国从“天下共主”的传统国家,转化为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其疆域范围有了明确的法理界定——这一界定,让后续中国在国际社会中,能够以条约法理为依据,主张领土主权,而非单纯的“历史传统”。 2. 边界划定的保全意义:限制列强的无限扩张:在近代国力衰微的背景下,清朝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对边界的划定,本质是以法理形式限制了列强的无限扩张。彼时的列强,若没有条约的边界约束,将凭借军事优势不断蚕食中国领土,而条约中对边界的明确划定,让列强的侵略行为受到了近代国际法的一定约束——即便列强后续试图继续蚕食中国领土,也需以“修改条约”为借口,而非直接的军事占领,这为中国的反侵略斗争留下了博弈空间。例如,《尼布楚条约》(平等条约,为近代边界划定奠定基础)、《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对东北边界的划定,虽割让了部分领土,但也明确了中俄东部的边界线,限制了沙俄对东北的进一步蚕食;《马关条约》对台湾的割让,虽让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但也明确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法理事实,为1945年中国收复台湾留下了法理依据。 3. 主权主张的法理基础:条约成为后续收复领土的依据:近代清朝与列强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均以清朝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为前提,列强在条约中承认清朝对中国全境的主权,这一前提成为后续中国政府主张领土主权的核心法理依据。无论是北洋政府、国民政府,还是新中国,在收复领土、主张主权时,均以废除不平等条约、继承清朝的领土主权为核心依据,而清朝与列强签订的条约中对边界的划定,也成为后续中国与邻国进行边界谈判的重要历史依据——若无这些条约的边界划定,中国在近代国际法体系中,将失去对领土主权的法理主张,边疆地区将成为列强的“无主地”,被随意瓜分和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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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an3132周前
1、《南京条约》(1842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割让香港岛;赔偿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协定关税(中国无权自主制定税率)。 影响: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虎门条约》(1843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补充《南京条约》,确立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华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列强共享特权)。 影响:进一步破坏中国司法主权。 3、《望厦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美国。 核心内容:美国获英国同等特权,包括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传教自由。 影响:成为后续列强索要特权的范本。 4、《黄埔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法国。 核心内容:法国获美国同等特权,重点保护传教士活动。 影响:为外国宗教势力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5、《瑷珲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俄国。 核心内容:割让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今属俄罗斯)。 影响:近代中国单次失地最多的条约。 6、《天津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美。 核心内容:允许外国公使驻京;增开汉口、南京等10处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可进入长江。 影响:列强势力深入中国内陆。 7、《北京条约》(1860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 核心内容:割让九龙半岛;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至800万两白银;允许招募华工出国。 影响: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 8、《马关条约》(1895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日本。 核心内容: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赔偿2亿两白银;开放重庆、苏州等商埠;允许日本在华设厂。 影响:半殖民地化加剧,引发列强瓜分中国狂潮。 9、《辛丑条约》(1901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美、俄、日等11国。 核心内容:赔款4.5亿两白银(本息9.8亿两);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使馆界(禁中国人居住);允许列强驻军京津铁路。 影响: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清政府成为列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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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约》是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朝政府与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在天津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中英天津条约》 1. 公使驻京:英国可派公使驻北京,清政府需以平等礼节相待。 2. 增开通商口岸:开放牛庄(营口)、登州(烟台)、台湾(台南)、潮州(汕头)、琼州(海口)等9个口岸。 3. 内河航行权:英商船只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4. 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华犯罪由英国领事审判,清政府无权干涉。 5. 降低关税:关税由双方协定,中国关税自主权受损。 6. 传教自由:允许英国传教士在华自由传教。 7. 赔款:清政府赔偿英国军费、商损400万两白银。 《中法天津条约》 1. 公使驻京:法国公使可驻北京。 2. 增开口岸:开放琼州、潮州、台湾(淡水)、登州、南京等10个口岸。 3. 内河航行权:法商船只可进入长江流域。 4. 传教权:允许法国传教士在华自由传教,清政府需保护教堂。 5. 领事裁判权:法国人在华涉讼由法国领事审理。 6. 赔款:赔偿法国军费200万两白银 《中俄天津条约》 1. 领土特权:俄国获得在华最惠国待遇,并扩大在华贸易权。 2. 口岸通商:开放上海、宁波、广州等7个口岸对俄贸易。 3. 外交特权:俄国公使可驻北京,并享受优待。 4. 勘界权:允许俄国与中国勘定东北边界,为后续侵占领土铺路。 《中美天津条约》 1. 最惠国待遇:美国享有英国、法国在华一切特权。 2. 通商权益:开放台湾、潮州等口岸对美通商。 3. 领事裁判权:美国人在华犯罪由美国领事审判。 4. 宗教自由:允许美国传教士在华活动。 条约影响 1. 主权丧失:中国关税自主、司法审判等主权进一步受损。 2. 经济殖民化:通商口岸扩大,外国势力深入内地。 3. 社会冲突:传教活动引发民教矛盾,教案频发。 4. 加速侵略:条约激化列强对华争夺,导致后续《北京条约》等更严重不平等条约。 《天津条约》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是近代中国屈辱外交的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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