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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历史#汉朝#政治 📌 汉代经济制度的缺陷 土地问题未解决,出现土地兼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导致政府减轻租税的政策完全失效。 📌 汉代军队制度的不足 全国皆兵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军队数量过多,调动不便;二是训练简略,每年仅一个月操练,中央南军仅七八万人,遇战时兵力不足,最终导致全国皆兵制有名无实。 📌 汉代皇室与政府的关系 皇权与相权本应分开,但汉代无严格明确规定,由此形成内廷(又称“中朝”)与外朝的对立。 东汉的皇权强化:汉光武帝因大权旁落,自亲庶务,提升尚书地位,将三公(司徒、司马、司空)改为外朝官,实权归于尚书,导致皇室权力超越政府,形成“有事无政”的局面,即皇帝贤明则政治清明,无约束皇帝的制度,这也是后世中国政治的一大问题。 📌 汉代选举制度的演变与问题 察举制的起源:汉代仅让地方长官每年选举孝子廉吏,后来孝廉充斥仕途,规定每郡满二十万户推举一个孝廉,仅作为参政入仕的资格,后加入考试环节,该制度自汉代起沿用至清代。 察举制的历史意义:分区定额选举,兼顾经济文化落后与进步地区,保证全国各地人民都有进入中央政府的机会,中央政府具有全国性,地方政府避免陷入地方性,有助于各地文化经济融合,维持大一统局面。 察举制的民权争议:汉代察举权在地方长官,长官可采访民间舆情选拔真才,也可不顾民意推选私人,选举者需听中央指令分配,且汉代选举需经学校读书、行政实习、选举、考试等阶段,流程合理。 察举制的弊端:因古代书本稀缺昂贵,读书成为特权,形成世代经学的读书家庭,演变为“家世二千石”的做官家庭,进而形成世族门第,即“郡望”,这些家庭凭借书籍资本获得世袭特权,导致魏晋门第社会的形成。 制度的普遍规律:任何制度都无法永久良好运行,需后人不断改进,汉代察举制初期为好制度,长期运行后变质,这是历史的必然。 📌 汉代制度的整体评价 汉代制度在当时已算开明进步:经济上轻徭薄赋、裁抑富厚;皇室与政府关系、选举制度等虽有弊端,但相比后世仍有可取之处,不能因后期问题而全盘否定汉代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汉、唐、宋、明、清的政治制度各有不同,不能用“专制”二字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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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制度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并节约土地资源。然而实践中,因继承分户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屡见不鲜。2023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户多宅应依法确权登记。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司法案例,解析合法一户多宅的六类情形及法律依据,帮助农民了解自身权益。一、因继承形成的合法一户多宅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即使继承人已有宅基地,仍可继续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形成地随房走的合法多宅。例如,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其名下农房,即使子女已另有宅基地,该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确权登记,但需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继承取得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84号明确,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应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指出,继承导致的多宅不得简单撤销。2、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形成的多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达到分户条件,如结婚、成年子女独立生活,可申请新宅基地。若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分户,但已合法取得第二处宅基地并符合规划,经村集体同意并补办手续后可确权登记。典型案例,河南省宜阳县农民王立伟因家庭成员增多,经村集体同意购买第二处宅基地,法院认定其子已达分户年龄,虽未实际分户,但符合分户条件,最终维持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3、宅基地总面积未超标的多宅。若农户因历史原因拥有多处宅基地,但总面积未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可合并按一宅确权。例如,某农户原有宅基地60平方米,后因修缮另获40平方米总和,未超当地120平方米标准,则两处均合法。政策要点,各省标准差异大,需查询当地规定,超出部分需在确权证书中标注,暂缓登记,待分户或退出后处理。4、合法买卖农房形成的多宅。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村集体批准可买卖农房。村民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同村房屋,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集体同意形成的一户多宅受法律保护。买方因此形成的多宅合法,但卖方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例如,村民张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向同村李某购买房屋,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过户登记。限制条件,买方需为本集体成员且无宅基地交易,需#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 #一户一宅 #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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