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韦1周前
被告的台阶 上海郭某摔伤索赔案是最高法发布的第四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一,该案件明确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倡导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具体情况如下: 1. 案件经过: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一家餐厅用餐结束后离开,在餐厅外台阶区域踩空摔倒。从现场监控可以看到,郭某出现在画面中时便一直低头看手机,且当时无雨雪天气,台阶处也不存在积雪、积水、冰冻等影响通行的情况。事发十天后,郭某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随后,郭某以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以及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修复磨损台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二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2.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属于自身制造安全风险,经营者和管理者根本无法对该行为进行预判与控制。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均能证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也无明显异常,所以餐厅和物业方面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意义:该案件的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清晰界定了个人安全注意义务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向动辄将自身损害归责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亮明了态度,坚决杜绝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的做法;另一方面,也给广大民众敲响了警钟,倡导大家树立安全文明出行以及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确自身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此外,该判决还能让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必为无法预判的个人过错承担额外责任,从而更专注于排查真正的安全隐患、提升服务质量。 #摔伤 #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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