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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行医嘱错误责任主体到底是谁 烟台医疗事故律师解 #烟台医疗事故律师委托代理 #烟台医疗事故律师分析解读 #烟台医疗事故律师分析解答 #烟台医疗事故律师取证 #烟台医疗事故律师赔偿 从法律关系来看,护士执行医嘱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错误由护士个人操作导致,因其履职行为归属于医疗机构,也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患者权益的优先保障。 责任划分需区分过错成因。若错误完全因护士未尽到核对义务、操作不当等个人疏忽导致,且违反相关规定的执业规范,护士存在明显过错,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向有重大过失的护士追偿。若医嘱本身存在问题,如医生开具不合理、超常规医嘱,护士按此执行致损害,主要过错在于医生,医疗机构需对外担责,后续可向过错医生追偿。 护士并非仅机械执行医嘱,依法负有合理注意与核查义务。若发现医嘱存在疑问或明显错误,未及时与医生沟通确认仍盲目执行,护士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与医生构成共同过错的,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别追偿。若因医疗机构管理缺陷,如缺乏完善医嘱审核机制、培训不足导致错误,医疗机构需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紧急抢救等特殊情形下,责任认定会结合病情紧急程度综合考量,但不免除必要的核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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