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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前后对相似法律事件的不同应对 依中国传统观念,所有人都不希望惹上官司,几乎普遍性地谈法律色变。一旦遇到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穿制服、戴大盖帽的找上门,几乎没什么好事,老百姓遇到这种事也紧张的不行。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王法”没有或失灵,贪赃枉法的现官就是就是事实上的王法,另一方面老百姓根本不知王法。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的治理无疑进步了很多。然而,现实中依然不乏枉法滥权营私、欺瞒恐吓老百姓之事。我本人就亲身经历了两件法律事件,一件是在我读初中时期,一件是我大学毕业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因为我大学读的是法学专业,至少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儿,所以,我的应对与初中完全不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时相比,差异巨大。 第一件事大概是我读初三的时候。那时候乡政府抓计划生育之事贼紧。我的一个哥哥因计划生育问题成了乡政府的重点工作对象。为了躲避乡政府的追击,哥哥嫂子都跑到外地打工去了。因哥哥已经分家单过(我因年纪小和父母一起生活),按道理这件事与我和父母没什么直接关系。法言法语讲,我和父母并不是当事人。然而,因找不到哥哥嫂子进而完不成上级交付的计划生育任务,乡政府干部多次逼问我父母有关哥哥嫂子的下落甚至要求我父母限期找回哥哥嫂子。客观事实是我父母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经多次逼迫依然达不成目的后,乡政府作出了现在看了属于“无法无天”的举动。他们尽然把我和父母赶出家门,锁上我家大门并贴了盖有乡政府大印的封条。用我现在熟知的法律语言说,我家被乡政府查封了!并且警告我们,不能撕封条,否则罚款五万。现在想想,乡政府的嘴和胆真大呀,88年89年那时候的万元户都极少,乡政府居然张口就敢罚五万。我家当时的情况是,就是抄家也抄不出几百块。他们当然知道这一点,因此恐吓是其主要目的。但当时的我和父母可真不知道也不敢相信这仅仅是恐吓。于是,家被封了进不去,因害怕也不敢撕去封条,无奈只能在院子外面曾经养牲口的窑洞里铺上柴草打地铺了。就这样,从八月中旬一直坚持到11月份,天越来越冷,漏风的窑洞里实在熬不住了,而且自从贴了封条以后近三个月再未见乡政府来人。我和父母最后还是豁出去撕掉了大门上的封条,搬回家里生活了。奇怪的是,从此再未见过乡政府的人找过我父母的麻烦。警告的撕毁封条罚款五万也没人再提这事儿了。现在想想,这样的做法算什么法治? 第二件事儿发生在我大学毕业已经在兰州商学院工作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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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别瞎找第三人担责! "你签的合同,能否找第三人要钱?合同相对性,合肥朋友必懂的黄金法则!" "《民法典》第 465 条明确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说:合同就像 ' 两人世界 ',只约束签字的双方,和第三人没关系!比如你和甲签合同,只能要求甲履行义务,不能找没签字的乙;反过来,乙也不能凭你们的合同要求你做事。" 案例 1:借钱转贷,找谁要?" 你借钱给小李,小李转头借给了小张。小张到期不还钱,你能直接起诉小张吗? 答案:不能!因为你只和小李签了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你只能要求小李还钱,小张是第三人,没签合同就不用担责。 法院判例:最高法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 债权属于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案例二:租房转租,损坏找谁赔?" 你把合肥的房子租给小赵,小赵未经你同意转租给小钱,小钱把家具弄坏了。你该找谁赔偿? 答案:只能找小赵! 你和小赵是合同双方,小钱没和你签合同,哪怕是他弄坏的,你也只能要求小赵赔偿,再由小赵找小钱追责。 这就是《民法典》第 593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仍需先向对方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只有少数情况会突破相对性,日常 90% 的合同纠纷都适用此规则。" 法律是你最稳的底气,遇到纠纷别硬扛,学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 你的问题,评论区见。#合同相对性 #律师 #法律咨询 #合肥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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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书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焦作合同纠纷律师解读 #焦作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线上 #焦作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在线 #焦作合同纠纷律师在线咨询 #焦作合同纠纷律师一对一咨询 #焦作合同纠纷律师咨询一对一在线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无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双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口头约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口头变更的核心是达成真实合意,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明确,即可构成对原书面合同的有效变更。 但存在两类特殊情形,口头变更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一,原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变更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确认”,此时双方需遵守该约定,仅达成口头协议而未补签书面文件的,即便实际履行部分义务,一方事后否认时,口头变更通常不被认可,仍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仅达成口头变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变更行为亦不生效。 口头变更虽可能有效,但存在显著举证风险。因缺乏书面载体,一旦双方就变更内容产生争议,主张变更有效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具体内容及双方合意。若无法提供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履行凭证等有效证据,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可能不予认定变更效力。提醒大家,即便口头变更合法,还是建议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由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变更范围、履行时间等关键信息。 党仁杰律师本科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研究生、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17年进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工作,2018年2月成为正式执业律师。现为焦作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库成员、武陟县青年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常委。担任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焦作市示范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飞天置业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22年被焦作市司法局评为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2024年被焦作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焦作市律师协会评为焦作市优秀青年律师。在郑州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三期)辩论赛中获“优秀辩手”称号,在河南省律师协会举办的2024年河南省青年律师辩论赛联赛(豫西片区)决赛活动中获“优秀辩手”称号。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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