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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司法强制清算程序处理疑难注销 #财税公司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公司 #疑难注销 #强制清算 观点补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其解散状态是法定的、客观存在的。因此,无需再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可直接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公司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但符合其他解散条件(如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则需要先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待法院判决解散后,再启动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及强制清算涉各类情形比较多,需结合公司经营实际、股权结构等情况,综合评估选择合适的诉讼方案。 相关法条附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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