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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FACEBOOK广告的受众重叠问题 Ads Manager提示受众重叠,该怎么处理? 很多人一看到广告后台提示受众重叠,第一反应就是:“完了,我在自己跟自己竞价,得赶紧拆受众、避重叠。” 但其实受众重叠不代表一定有问题,受众重叠本身并不会自动导致成本上升。 真正有问题的情况是:同一时间,同一转化目标,同一学习阶段,多个广告组在争夺同一类信号 下面这3种情况,才是高危场景: 第一种:多个 ABO / CBO:转化目标完全一样(Purchase / Value),受众几乎一致(广泛 or 同一兴趣),预算规模接近,同时在跑学习期。这种是典型横向平铺式结构导致的广告内卷 第二种:用大量兴趣拆分制造出来的假分层:广告组 A:女性 25–45 + Yoga;广告组 B:女性 25–45 + Pilates;广告组 C:女性 25–45 + Fitness。这三类人高度交叉,Meta 在后台早已把她们视为同一购买池,长期大量这样做实际是在用多个广告组,抢同一批信号 第三种:ASC 用错阶段 如果你同时ASC 在跑 Purchase,非 ASC CBO 也在跑 Purchase,两者都瞄准全量广泛人群,那确实是在自己打自己 怎么构建能更好解决这个问题? 核心在于设计竞争秩序 根据不同阶段来决定是否允许重叠 冷启动测试期--可以允许重叠--要的是信号探索 放量期--有控制地允许重叠--让系统自己选赢家 稳定收割期--尽量避免重叠--避免拉高边际成本 用角色分工来拆结构,而不是拆受众 这个逻辑的关键是你在对这批人做什么,而不是纠结是不是同一批人 素材测试广告--扮演探索角色--可允许重叠 主力放量广告--扮演收割角色--有控制地允许重叠 再营销广告--扮演回收角色--尽量避免重叠 ASC + 非 ASC 并行的正确姿势 推荐结构: 1. ASC用来:放量,跑最强素材,聚合全量信号,广泛 or 轻限制 2. 非 ASC(CBO / ABO)用来:新素材测试,新角度验证,特定价格段 / 产品线 两者可以受众重叠,但任务绝不能重叠。 #facebook广告 #facebook广告投放 #FB广告 #跨境电商独立站 #shop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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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应对:广告与价格 一、互联网广告的核心认定逻辑 - 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上,任何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都算广告,但法规明确了例外情形。 - 法定例外范围:为满足消费者知情权而依法必须展示的信息,不属于互联网广告。例如商品价格、产地、成分等基础信息,这类信息无需按广告审批。 - 关键法律依据: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展示的信息,不属于广告范畴。 -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经营者需全面、真实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这类披露行为不属于广告。 - 实务判断:在电商平台等直接交易页面,商品名称、基础参数等展示信息不属于广告,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的内容也无需广告审批。但若内容虚假,则会被定性为虚假宣传。 二、价格欺诈的认定规则 - 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网络交易中的价格比较,需与线下遵循相同标准,不单独设定线上规则。 - 原价的法定定义:网络交易中,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即为“原价”;若七日内无成交,则以七日前最后一次成交价为准。 - 合规要点: 1. 标注“特价”“秒杀”等价格时,必须保证原价真实、可追溯。 2. 线下实体店的明码标价,可直接作为网络交易的原价,不构成违法。 3. 若无法提供原价的成交记录,或虚构原价进行比较,将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三、投诉应对的核心原则 1. 先定性,后处理:先区分内容是“法定披露信息”还是“广告”,再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 2. 留存证据:经营者需保留活动前七日的成交记录,用于证明原价的真实性。 3. 合规披露:确保商品基础信息全面、真实,避免因信息缺失引发投诉。 4. 区分责任:若交易页面信息仅为法定披露内容,不构成广告违法;但若内容虚假,则需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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