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操作不当,合法辞退变违法 企业单方调岗可能导致“无过失性辞退”变成“违法解除 近期,马某与某商贸公司的劳动纠纷引发关注。牙膏公司因商贸公司销售任务不达标终止合作后,商贸公司以合作停止为由,单方将马某从销售经理转岗为购物广场店助销员,并规定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 3 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马某拒绝调岗并在原岗位打卡,商贸公司却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从法律角度分析,品牌合作终止属《劳动合同法》中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商贸公司调岗看似合理,但调整岗位涉及劳动合同重大变更,需尊重劳动者意愿并充分协商。本案中,马某转岗后工作性质巨变,且商贸公司未明确薪资、工作条件等关键信息,其劳动权利无法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商贸公司若认为 “岗无人走”,可无过失性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若想调岗,需与马某协商一致。然而,该公司混淆劳动合同解除与变更概念,将可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当作单方调岗理由,在马某拒绝后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面临经营环境变化实施用工调整时,必须遵循法治化原则,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操作不当,将原本合法的无过失性辞退演变为违法解除,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 #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 #劳动法 #秦皇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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