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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全称《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1月30日印发、1月31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优惠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下为核心要点: 1. 按期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全额免征;超额则全额计税,无分段免税。 2. 按次纳税:每次/每日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免征,一日多笔合并计算;超额全额计税。 3. 销售额核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销售额全额并入,取消单独剔除规则;差额计税项目按扣除后余额判定;所有口径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4. 自然人特殊规则:6类场景(出租不动产/平台服务/保险代理等)按月10万元按期计税,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合并,不得拆分适用按次标准,不适用季30万元标准。 (二)征收率与开票口径 1. 常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可减按1%计税,按1%开具发票;可选择全部/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特殊业务:2016.4.30前不动产老项目出租/销售按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长期有效);二手车经销等优惠延续至2027.12.31。 3. 一般纳税人: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2026.1.1-2027.12.31)。 (三)申报与扣缴口径 1. 自然人按次纳税超起征点: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无上述情形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 2. 自然人一次性收租/取息:按租赁期/计息期月均分摊确定销售额,并入当月全部应税收入核算。 3. 小额支出扣除:向个人支付≤1000元/次的零星业务款项,凭收款凭证即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政策衔接口径 1. 2026.1.1起,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等民生项目长期免征增值税。 2. 2025.12.31前发布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文件,除10号公告明确延续的,全部停止执行。 3. 2025.12.31前未完结应税业务,按原政策执行至完结;2026.1.1后新业务严格按10号公告执行。 #会计实操 #财税#工作#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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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重大变化(2026财税10号公告) 2026年财政部税总10号公告明确增值税起征点六大核心调整,实操易踩坑,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必看! 1. 起征点上调+适用范围扩至所有小规模 • 按期:月2万→月10万/季30万;按次:500元→1000元 • 原10万/30万是小微企业普惠优惠,现纳入起征点管理,申报表两栏合并为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 计税临界点变:达到即全额缴税 • 原:≤10万/30万免征,超才缴税;新:≥10万/30万全额缴 • 企业/个体户默认按季申报,自然人按期纳税月10万、按次1000元 3. 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不再扣除,全额计入 • 小规模征收率统一为3%(不动产不享1%减按),计算起征点不动产销售额一并计入 • 例:季货销20万+卖房120万,原20万免征,新140万全额缴税 4. 起征点按差额后不含税余额计算 • 无论差额计税/差额定销,起征点均按差额后算,与年应税销售额计算规则不同 • 年应税销售额:差额计税按差额前,差额定销按差额后 5. 自然人按期吸收按次,5类情形按期纳税 • 按期(月10万):公债利息、房屋租金、平台收入、报废产品、保险代理 • 其余按次(1000元),有按期情形的,当月所有应税收入合并按季/月起征点计算 6. 按次起征点提至1000元,同步拉高小额零星支出扣除标准 • 向自然人支付单次≤1000元(不含税,含税1010元),凭收款凭证可税前扣除,凭证需含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 • 按次1000元约束销售方,向多个自然人各付1000元均可扣除;个体户建议仍取发票 • 自然人≤1000元,增值税+个税均免征;企业履行代扣义务,可凭完税凭证扣除 核心提醒:起征点均为不含税销售额;起征点管“是否缴税”,年应税销售额管“是否升一般纳税人”,二者计算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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