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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1.2026年2月2日收盘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临时变更国投瑞银白银乐富基金(161226)的估值规则,未提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调整计划及可能影响。 2. 基金公司于2026年2月2日深夜发布估值调整公告,明确该调整追溯当日(2月2日)生效,直接导致基金净值单日暴跌31.5%(从3.2838元跌至2.2494元),本人持仓资产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损失金额:【计算后填写】元)。 3. 基金公司称调整原因是“白银国际主要市场价格与上期所白银期货差异较大”,但未就该差异的合理性、估值调整幅度的依据、为何选择“追溯当日生效”而非“下一交易日生效”等核心问题作出充分说明。 4. 本人及广大投资者在2月2日交易时段内,因未获知估值调整的关键信息,无法作出合理的交易决策(如卖出止损),基金公司的延迟披露行为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二、投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公司盘后临时变更估值规则且未提前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 2.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基金估值方法的变更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前公告并明确生效时间,通常需自下一交易日起执行,基金公司“追溯当日生效”的操作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行业估值规范。 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警示。”基金公司未就估值调整可能导致的净值大幅波动提前进行风险提示,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三、核心诉求 1. 要求基金公司就估值调整事宜作出全面、详细的补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银价与上期所白银期货价格差异的具体数据、估值调整幅度的计算依据、选择“追溯当日生效”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估值双标等问题。 2. 要求基金公司整改信息披露流程,杜绝“盘后临时变更规则+追溯生效”的违规操作,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3. 要求基金公司对因本次估值调整及延迟披露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包括本金损失、利息损失等)。 4. 恳请监管机构对基金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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