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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炳宏2周前
探秘万国建筑博览会——鼓浪屿 19 世纪中叶1840 年鸦片战争爆发,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1842 年签订的《南京条约》开放了包括厦门在内的五个通商口岸。 当时西方各国的商人、传教士等开始陆续来到厦门。鼓浪屿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适宜的气候,逐渐成为他们的聚居地。这些外国人中有一个关键人物——英国领事记里布。1843 年,记里布来到鼓浪屿,他看中了这里的土地,开始筹划建造领事馆。此后,越来越多的外国人纷纷在岛上圈地建房,拉开了鼓浪屿大规模兴建外国建筑的序幕。 鼓浪屿原名“圆沙洲”,别名“圆洲仔”,南宋时期命"五龙屿”,明朝改称“鼓浪屿”。因岛西南方海滩上有一块两米多高、中有洞穴的礁石,每当涨潮水涌,浪击礁石,声似擂鼓,人们称“鼓浪石”,鼓浪屿因此而得名。鼓浪屿街道短小,纵横交错,是厦门最大的一个屿,与厦门岛上的厦门世茂海峡大厦、厦门大学等隔海相望。 鼓浪屿全岛的绿地覆盖率超过40%,植物种群丰富,各种乔木、灌木、藤木、地被植物共90余科,1000余种。代表景点有:日光岩、菽庄花园、皓月园、毓园、鼓浪石、鼓浪屿钢琴博物馆、郑成功纪念馆、海底世界、天然海滨浴场、海天堂构等。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各种不同风格的建筑在鼓浪屿拔地而起。 哥特式建筑以尖顶、大窗户及花窗玻璃为特点。比如鼓浪屿上的协和礼拜堂,建于 1863 年。当时西方传教士为了方便在岛上的教徒进行宗教活动,决定建造一座教堂。这座教堂高耸的尖顶仿佛要冲破云霄,内部精美的花窗玻璃在阳光的照耀下五彩斑斓。 罗马式建筑则强调厚实的墙壁、半圆形的拱门和巨大的塔楼。 八卦楼就是罗马式与闽南风格结合的典范。它由台湾板桥林家三房林鹤寿于 1907 年开始建造。林鹤寿是富商之后,他在建造八卦楼时,融合了西方建筑技术和闽南传统工艺。八卦楼巨大的穹顶和厚实的墙壁,彰显着罗马式建筑的雄浑大气,而建筑上精美的闽南砖雕、木雕又体现了本土文化的特色。 到了 20 世纪,鼓浪屿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万国建筑博物馆”。这些风格各异的建筑不仅是建筑艺术的瑰宝,更是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见证。 在鼓浪屿上,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这里生活、交流。西方的音乐、教育、医学等文化元素与闽南的民俗文化相互影响。西方的音乐教育在鼓浪屿生根发芽,培养出了许多优秀的音乐家,让鼓浪屿有了“音乐之岛”的美誉。#历史 #热门 #热门音乐🔥 #热点 #热门短剧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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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的武汉一窥。清咸丰八年(1858年),清政府与英国被迫签订《天津条约》,在五口通商口岸的基础上又增辟了十一个通商口岸,触角深入中国腹地,其中最重要的港口城市就是九省通衢的武汉三镇,汉阳、汉口和武昌。1861年3月汉口正式开埠。西方人蜂拥而至,快速建立了租界,洋行,银行,教堂、码头等设施。 弗雷德里克·G·克拉普(Frederick G. Clapp)是美国地质学家,作为美孚石油公司的顾问,于1913年12月抵达北京,随即开始了在中国南北的考察,在1913年至1915年期间,他拍摄了大量中国内地的自然人文影像。 图1、2,弗雷德里克·G·克拉普在武汉东岳庙区游览。 图3、从蛇山上俯瞰长江(扬子江)。 图4、江边登城台阶。 图5、汉口火车站,始建于1898年,曾是亚洲最好的火车站,位于京汉大道旁的“大智门火车站”,站台停靠着武汉汉口开往北京的火车。 图6、7,从汉江对岸眺望汉阳古城。 图8、停靠在武汉汉江与长江交汇处的舢板。 图9、武汉城墙。武昌城在明朝成规模定型,1371年,朱元璋的大将、江夏侯周德兴增拓武昌府城,将城区扩大到黄鹄山(今蛇山)南,城周约20里,墙体为陶砖砌就,墙高2至3丈不等,环城挖护城河一道,水深1丈多,辟有9个城门。 图10、俯瞰武汉城及远处长江(扬子江)。 图11、居民住房与江之间的隔离栅栏。 图12、武汉宝通禅寺和红山宝塔。宝通禅寺,位于武汉市洪山南麓,始创于南朝刘宋,为武汉最古老的寺院,历代皇家多修葺和养护,也是一代宗师太虚大师于1922年创办的武昌佛学院所在地。寺内有洪山宝塔,原名临济塔,元代竣工。塔为七级八方,砖石叠成,登高望远,武汉三镇尽收眼底。 图13、武汉汉阳钢铁厂。 图14、武汉街市景象。 图15、路过石牌坊赶路的挑夫。 #历史 #老照片 #湖北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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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an3133周前
1、《南京条约》(1842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割让香港岛;赔偿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协定关税(中国无权自主制定税率)。 影响: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虎门条约》(1843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补充《南京条约》,确立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华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列强共享特权)。 影响:进一步破坏中国司法主权。 3、《望厦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美国。 核心内容:美国获英国同等特权,包括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传教自由。 影响:成为后续列强索要特权的范本。 4、《黄埔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法国。 核心内容:法国获美国同等特权,重点保护传教士活动。 影响:为外国宗教势力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5、《瑷珲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俄国。 核心内容:割让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今属俄罗斯)。 影响:近代中国单次失地最多的条约。 6、《天津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美。 核心内容:允许外国公使驻京;增开汉口、南京等10处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可进入长江。 影响:列强势力深入中国内陆。 7、《北京条约》(1860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 核心内容:割让九龙半岛;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至800万两白银;允许招募华工出国。 影响: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 8、《马关条约》(1895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日本。 核心内容: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赔偿2亿两白银;开放重庆、苏州等商埠;允许日本在华设厂。 影响:半殖民地化加剧,引发列强瓜分中国狂潮。 9、《辛丑条约》(1901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美、俄、日等11国。 核心内容:赔款4.5亿两白银(本息9.8亿两);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使馆界(禁中国人居住);允许列强驻军京津铁路。 影响: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清政府成为列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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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又给自动改啦#历史《中意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 一、 通商口岸与居留 1. 意大利商人准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贸易,准其携眷赴五港口居住,租赁房屋,租地建屋。 2. 五港口均准意大利设领事官,办理本国商人贸易、交涉事务;若未设领事,其商人事务可托英国领事代为照料。 二、 关税与纳税 1. 意大利商人进出口货物,均按《海关则例》缴纳关税,由中国海关征收;如欲将已完税货物转往另一通商口岸,须向海关申请“关照”,经查验后不再重征。 2. 意大利商人运货进口,若有未销完之货欲转售他国,可向海关申请退税,将原缴关税发还。 三、 领事裁判权 1. 意大利人与中国人发生诉讼,若为刑事案件,由中国地方官与意大利领事会同审理;若为民事案件,意大利人由本国领事办理,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2. 意大利人之间的诉讼,完全由意大利领事自行裁判,中国官府不得干预。 四、 其他特权与规定 1. 意大利商船可在五港口停泊,船钞按吨位缴纳,每吨纳银五钱;船只进出港口,须向海关呈验船牌、舱单等文件。 2. 意大利商人可雇佣中国民人担任买办、通事及杂役,不得限制;但如有中国人拖欠债务或违法,由中国官府处理,领事不得包庇。 3. 意大利商人不得在五港口之外的内地城镇居住、贸易,不得私自雇佣内地民人出海。 4. 章程未尽事宜,可参照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办理;若有后续修订,须由两国官员会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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