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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诉讼法律解读与极端粉丝普法指引 一、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读 (一)云朵起诉造谣诽谤及人身攻击,是否需要提供“自证清白”的材料? 结论:无需单独提交“自证清白”的实质性材料,核心法律依据与逻辑如下: 1.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云朵作为原告的举证核心是“证明侵权行为成立”,而非“证明自身无过错或事实不存在”。具体需提交的证据包括:① 被告发布“代孕”虚假言论、实施人身攻击的载体(截图、视频、音频等,需体现发布主体、时间、传播范围);② 言论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依据(如使用辱骂词汇、捏造未发生的“代孕”事实);③ 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间接证据(如商业合作受阻记录、亲友或公众负面评价反馈、社交平台舆情数据等);④ 被告主观存在故意(如主动散布、恶意编辑信息)的初步佐证。 2. 诽谤类言论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针对“代孕”这类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司法实践中明确将“言论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即云朵无需证明“自己没有代孕”,反而由被告承担“代孕事实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若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足以采信的证据(如医院诊疗记录、合法合同等),法院将直接推定其言论为虚假,无需云朵额外提交“自证清白”的材料(如DNA鉴定、全程行程记录等)。 3. 例外情形的边界:仅当被告主张言论属于“合理评论”“舆论监督”且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对相关事实进行简要说明,但这并非“自证清白”的强制性义务,更不要求提交极端化、侵入性的证明材料。若被告言论包含侮辱性词汇(如人身攻击),则因已超出“合理评论”范畴,该例外情形不成立。 (二)被告进行辩护时,应准备的核心证据支撑 被告若主张不构成侵权,需围绕“否定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准备证据,且所有证据需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具体有效证据类型如下: 1. 证明言论真实性的客观证据(核心辩护方向):需提供能够直接证实“代孕事实存在”的实质性证据,包括但不限于:① 医院出具的合法诊疗记录、产检报告(需加盖公章且与当事人信息一致);② 合法有效的代孕合同(注:代孕在我国属违法行为,即便存在合同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但可间接反应事实争议……#开眼界了 #维护权益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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