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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免罚案例丨市场监督 一、洮市监不处(2025)4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经营的商店销售的蜜桔经抽检,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批蜜桔购进数量为25.6公斤,进价与售价均为2元/公斤,已全部售出。 (二)免罚关键情形 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购进票据,证明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且全程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工作。 (三)处理结果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二、汪市监不罚(2025)1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经营的大卖场销售的桂圆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该批桂圆购进数量为20斤,以8.98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79.6元。 (二)免罚关键情形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相关法规,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开展食品安全经营规范教育。 三、乾市监处罚(2024)071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2日,*蔬菜摊床销售的韭菜经抽检,克百威项目不合格。该摊主购进韭菜5Kg,购入价格为40元,销售价格为50元,已全部售出。 (二)免罚关键情形 摊主已依法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但因销售时间间隔较长,未能成功召回涉案产品;案件办理过程中,摊主积极整改、主动配合调查。 (三)处理结果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鉴于其具备上述从轻、免罚情节,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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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包装标注合规要点丨市场监督 结合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8号典型处罚案例,具体如下: 一、典型处罚案例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当事人为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主体,其在HPV液体敷料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功能、专利、技术支持等相关信息,因该类信息未纳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标签必须标注的法定内容范围,被执法机关认定为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内容。 (二)违法定性与处罚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外包装上标注的上述广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机关依法将该行为定性为虚假广告,并依据《广告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核心合规警示 医疗器械生产厂商需高度重视产品外包装的标注规范,严格区分法定标签信息与广告内容:外包装仅可标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法定内容,超出该范围的功能、专利、技术支持等相关表述,将被认定为广告;若该类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将直接构成虚假广告,面临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厂商需重点规避此类违规行为。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法定标签必备内容)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4. 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5. 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6. 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 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 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 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 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 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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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有毒有害食品,必须曝光它,它投诉就换号曝光,多一个人看分少一份危害,号不热发到手机热!# 1500 万粉丝快手主播售卖有毒有害食品,谁来守护消费者权益? 近日,一起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与担忧。拥有 1500 万粉丝的快手主播【红姐爱美食红家人】,竟在直播间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让众多信任主播的消费者陷入了危险之中。 消费者刘先生在该主播的直播间购买了川贡脆毛肚。主播在宣传时声称这是即食食品,无需清洗可直接食用。然而,刘先生出于谨慎,对产品进行了初步检测。他检测了产品的 ph 值与二氧化硫含量,结果令人震惊——ph 值高达 11 以上,还检测出了二氧化硫。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刘先生将产品寄到江苏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进一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 值高达 11.16,包装内液体每升含 70 毫克二氧化硫,明显属于非法添加。 为了让证据更加充分,刘先生还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购买。这一系列严谨的操作,足以证明这款川贡脆毛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这样的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将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高 ph 值和超标的二氧化硫可能会刺激人体的呼吸道、消化道,长期食用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疾病。而主播在明知或应当知晓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依然在直播间进行售卖,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信任,也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国家出台规定,不让乱举报打假,本意是保护那些合法商家偶尔出现的瑕疵问题。但像这样明显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食品,绝不能用这条规定来逃避责任。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涉事方不公开道歉,那我们普通消费者就真的毫无办法,只能默默承受伤害。 我们不禁要问,拥有 1500 万粉丝的主播,本应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可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对选品的不严格,还是利益的驱使?我们希望上海市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彻查真相,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读者积极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事件,共同拒绝有毒有害食品。如果相关公司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双方可携带公证处封样产品再次送检,一切检测费用以及公司的差旅费由刘先生全部承担。我们只要真相,就是要让有毒有害食品彻底离开我们的社会,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物、安心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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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宣布内部文件破产了,但然后呢? 最近对互联网产业和广告营销行业非常重要的一部法规公开了,叫做《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在我看来,这个文件的公开基本宣告了此前22年对刷量定非法经营这个内部文件的破产。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文件直接把虚假信息和虚假流量做了区分,从文本上肯定了虚假信息不包括虚假流量,这样一来定虚假流量比如转发点赞评论关注浏览这些就是虚假信息的结论,直接破产了,如果认为虚假信息包括虚假流量,还用单独区分吗?公开的文件就是公开的文件,比不公开的内部文件要强多了,要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审阅的。争论了那么久,现在基本看出确定性的端倪了,就是内部文件搞错了。第二,把流量造假归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责任了,这一点基本上也否定了流量造假有罪论,只能行政处罚。什么原因?我们的法律遵循先刑事后行政的逻辑,如果本来就是刑事那就根本没有行政什么事了,从体系解释来说,只有把虚假流量解释为只构成行政,不构成刑事,才能说得通,否则本来就构成刑事责任,没必要从法规上还规定行政处罚。有人讲,就跟故意伤害一样,情节简单的行政处罚,轻伤二级的刑事责任,这里法规也是这个考虑,其实没问题。彭律师认为,这种观点只看到表象,实际逻辑问题很大。第一,故意伤害情节有梯度,关键节点就是轻伤二级构成刑事责任,所以能够分类讨论,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但流量造假不是这样的,不存在这样的梯度,也就是不存在分类讨论的前提,两个文件是互相打架的,而不是互相补充。原本的内部文件规定的是,虚假流量就是刑事责任就是非法经营,流水5万、获利2万达到立案标准,流水25万、获利10万五年以上。现在规定的是,不管流水大还是小,都是行政处罚,尤其还强调了什么呢,获利5万以内都是行政处罚,那这样直接就跟内部文件相冲突了,内部文件讲到获利2万就是刑事责任啊。还有一种情况,流水几百万但获利五万以内的怎么办?按照内部文件根据流水可以定五年以上,按照网络犯罪防治法,不构成刑事责任啊,只是行政处罚。那这个怎么算?所以法规互相冲突互相打架,什么原因,就是内部文件第七条,是错的,是万恶之源。但是回过头来,我对网络犯罪防治法的观点也并不乐观。这部法规将power原本的空间大幅度扩张,使得它有能力深入互联网的每个环节。秩序的维护当然是基本面,但很可能会牺牲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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