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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历史是胜利者写的」?(这是客观事实,非夸张) 正史的修撰始终由新朝(胜利者) 主导,比如清修明史、唐修隋书、汉修秦史,核心目的是确立本朝统治的合法性,而非单纯记录客观史实: 1. 美化自身,塑造“天命所归”:把开国帝王的夺权、征战,包装成“顺天应人、平定乱世”,淡化权谋、血腥的细节(比如刘邦的市井算计、朱元璋的诛杀功臣,正史多轻描淡写); 2. 丑化对手,否定前朝正统:将前朝末帝塑造成“昏庸无道、暴虐成性”的形象(比如商纣王、隋炀帝,正史刻意放大其缺点,抹去改革、开疆的功绩); 3. 隐讳敏感,规避统治争议:对胜利者的失误、内部矛盾、残暴行为(如屠城、宫廷政变),要么完全删除,要么用“春秋笔法”模糊带过。 但要明确:正史不会全假,王朝更迭、重大战役、典章制度、时间线这些历史硬骨架,有官方档案、群臣奏议、实物史料交叉印证,胜利者根本无法凭空篡改(比如唐灭隋是事实,玄武门之变发生过是事实,只是正史美化了李世民的动机)。 二、为什么说「野史是真实的」? 人们觉得野史“真实”,本质是野史填补了正史的“叙事空白”,而非野史本身百分百符合史实,这是一种心理上的“真相感”,而非客观的真实性: 1. 野史的“真”:站在“非胜利者视角”,说正史不敢说的话 野史是民间私撰(文人、隐士、亲历者、底层百姓的记录),无官方约束,不用迎合统治立场,能记录正史刻意避讳的内容:帝王的私生活、宫廷内斗的细节、开国功臣的悲惨结局、民间对历史事件的真实看法、失败者的视角表述。 这些内容是正史的“信息盲区”,却是历史的“血肉”,从还原完整历史的角度,野史的这些记录是贴近人性的真实补充,让历史从“帝王的冰冷叙事”变成“有温度的人间故事”。 2. 野史的“假”:真伪混杂,无考证、多主观 野史的编撰没有统一规范,也无需对史料真伪负责,里面夹杂大量道听途说的传闻、个人情绪的宣泄、博眼球的杜撰、对胜利者的刻意抹黑 正史是胜利者的“有立场的真实”:核心骨架真,细节、评价有偏向,是历史的“纲”; 野史是民间的“无约束的碎片”:补充细节真,整体夹杂谎言,是历史的“目”; 人们说这句话,不是真的认为正史全假、野史全真,而是对正史“单一视角”的不满,对“更完整、更人性的历史真相”的追求。 而读懂历史的关键,从来不是选正史或野史,而是以正史为基础定框架,以野史为补充填细#中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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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法律上的免证事实,没证据法院也支持!抓住这些规则,你的官司可能完全不同。 第一,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比如“太阳从东边升起”“水往低处流”,这些是客观真理,全世界都认,法庭上不用争论。这一条,对方想反驳也反驳不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国庆节全国放假”“某地发生过一次大地震”,这种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事实,法官也知道,不用你另外证明。不过,如果对方能拿出证据,说明这件事其实并不广为人知,那法院就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第三,法律直接推定的事实。法律有时候会直接规定:只要某种情况成立,就默认另一种情况也存在。举个例子,你签收快递后,没有及时当面验货并提出异议,法律上就可能推定你认可商品没问题。当然,如果你能证明是商家故意隐瞒瑕疵,或者你客观上没办法当场验货,是可以推翻这个推定的。 第四,根据经验法则能推定的事实。也就是根据生活常理、大众普遍认知,能从已知事实合理推断出另一个事实。比如,你手里拿着对方亲笔签名并按了手印的借条,在对方说不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就会推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又比如,早上起来看到地面全湿了、树叶上都是水珠,结合天气,可以合理推断昨晚下过雨。但要注意,这种推断必须符合一般人的认知逻辑,不能自己乱猜。 第五,已为生效裁判或仲裁确认的事实。如果某个事实,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认定过了,那么在之后相关的其他诉讼里,你不用再为这个事实重新举证。除非你能拿出足够有力的相反证据,去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裁决。 第六,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事实。经过正规公证程序出具的公证书,比如公证过的合同、遗嘱、网页截图等,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它的真实性。除非你能证明公证过程本身不合法、或者内容有问题#青羊区律师 #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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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朵维权声明深度解读+法理&操守双维度反驳“违规炒作案件” 一、维权声明核心内容 本声明是针对持续500余天网络暴力的客观事实披露+合法维权告知,核心可归纳为4点: 1. 事实层面:如实陈述云朵遭受的持续性、跨平台、线上线下联动网暴——AI合成污蔑、恶意剪辑、断章取义、有组织投诉致演出取消、直播间辱骂、善举被诋毁、合作方/官媒被牵连,均为可查证的现实侵害; 2. 品行层面:客观列举公开艺术履历与公益善举,用于佐证“被恶意抹黑”的反差,无虚构、夸大; 3. 法律层面:准确引用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侮辱、诽谤、AI造假、人肉搜索的违法性与追责路径,无歪曲法律; 4. 行动层面:告知委托维权、征集违法线索、主张“以法律对抗恶意”,未煽动对立、未预判司法结果、未攻击司法机关/特定个人。 二、法理依据:严格对照律协规则,杨律师行为完全合规,绝非违规炒作 对方指控依据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核心禁止**“通过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但该指控完全混淆“合法维权告知”与“违规炒作”的法定边界**,具体反驳如下: 1. 先明确:律协《规则》禁止的是恶意炒作行为,而非所有公开发声 《规则》第四条明确列举违规炒作情形: - 通过联署、公开信、网上聚集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案件依法办理; - 发布歪曲、虚假、误导性信息,炒作不实内容; - 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误导舆论; - 借案件炒作牟利、招揽案源、博取流量。 核心判定标准:是否以“干扰司法独立裁判”为目的,是否使用虚假/歪曲信息,是否煽动对立。 2. 杨律师声明完全不符合“违规炒作”的法定构成要件 (1)无“干扰司法公正”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 本案尚未进入庭审、无生效司法裁判,不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声明仅告知“已委托维权、将依法诉讼”,未对案件结果作任何预判、未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特定裁判、未煽动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完全尊重司法独立。 (2)内容为客观事实披露,无歪曲、虚假、误导性信息 500余天网暴、演出被取消、公益善举、AI污蔑、恶意剪辑均为公开可查证的持续侵权事实,并非虚构、推测性信息;引用两高一部网暴指导意见为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属于普法式告知,而非炒作…#一般人不告诉他 #维权 #云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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