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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邓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邓州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特此通告。 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应急管理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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