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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7.3:对证据的组合以及申请证人出庭的准备 班世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看两点,一是班世华是否与华达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二是案涉工程是否是班世华投入资金并实际完成了施工。 根据班世华提供的资料表明,2015年9月21日,班世华与华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该证据是案涉纠纷的关键证据,这份目标责任书上的印章是否是华达公司所盖,我心里没底,因为班世华手里的原件早已退还给了公司。经一审法院两次开庭,终于查清了这份目标责任书是真实的,二审法院仍然重点审查这份目标责任书的由来,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如果读者有兴趣,可以研究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二审判决书等是如何围绕该《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论证的,这里就不展开说明了。 一审起诉时,围绕班世华是否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我进行了大量举证,如班世华代表现场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其他施工企业签订的现场管理协议,班世华在管理案涉工程中经华达公司盖章、班世华签字的材料采购合同,班世华签字批准的民工工资发放等等。 但还有很多代表承包人一方的现场签证、签字,是一个叫邓强的人员签字。经向班世华了解,邓强是班世华聘请的现场管理员,工资由班世华发放。因此,案涉纠纷立案时,在证据清单附件就列举了申请邓强作为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随同《民事起诉状》在立案时就一并递交给了一审法院。后来的庭审中,邓强到庭作证,原、被告双方以及庭审法官都对其进行了询问,邓强如实回答了他管理施工现场是基于班世华的委托,并由班世华支付报酬,他本人从始至终都不知道华达公司在什么地方办公,也不认识除班世华以外的华达公司其他任何工作人员。 案涉一审、二审程序中,无论是各方当事人还是法院,对班世华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都没有任何异议。毫无疑问,这是启动诉讼前,原告一方所举证据确实充分的结果。#律师 #以案说法 #建设工程纠纷 @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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