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话题]##违法辞退[话题]# #竞聘上岗[话题]##职场避坑[话题]# #赔偿金[话题]# 📌 案号:(2024)鲁0406民初2978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2025-12-18 ⚖️ 案由:劳动争议 📝 基本事实: 原告洪某兴由被告滕州某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第三人山东某某公司(用工单位)工作。2023年11月,用工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原告逾期未报名被视为放弃。被告据此于2023年11月21日通知原告将于2023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防暑降温费、加班费、应急值班费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产生争议。 🔍 法院认定: 1. 被告认可防暑降温费720元及节假日加班费2481.41元,予以支持。 2. 关于工资:被告通知解除日期为2023年12月21日,但未能证明已支付原告该月工资,故应支付。工资基数应依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3544.87元计算,经核算为2118.77元。 3. 关于解除合同:被告以原告未参与用工单位竞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原告工作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月平均工资为3303.04元,被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6.08元。原告在主张赔偿金同时主张代通知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4. 关于应急值班费:值班期间可休息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应认定为加班,原告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5.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该诉请不属本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 裁判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6. 被告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720元、节假日加班费2481.41元。 7.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18.7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6.08元。 8.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代通知金、应急值班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 裁判要点: 劳务派遣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未参与用工单位组织的竞聘上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 适用场景: ✅ 适用于: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岗位调整、竞聘等原因,非因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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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生活记录 员工拒绝强派双岗被辞退,法院判了 公司因资源整合, 要求员工身兼两职。 员工因承担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拒绝“一人双岗”的安排。 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 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这属于违法解除吗?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商业管理公司高级行政主管,主要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的A商场的行政工作。2024年1月,公司向吴某发送《B商场及A团队资源整合通知》的电子邮件,表明B商场要与A团队资源整合,因此B商场的行政工作后续也由吴某负责。 收到通知后,吴某第二天即作出回复,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吴某表示,新增工作内容超过劳动合同签署的工作范围,且新增工作量并非其一人可以完成,建议公司适岗适量安排人员编制。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双方未协商一致前,不应单方面变更工作范围。为确保工作质量,要求维持现有工作内容。 此后,公司再次要求吴某服从工作安排。吴某以工作安排不合理为由拒绝,且没有去B商场上班,公司向吴某发出警告。之后,公司以吴某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企业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可行使用工自主权,但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调整或变更,应合法、合理。本案中,吴某原仅负责A商场行政事务,现被告公司要求吴某还需至B商场工作,负责B商场的行政事务。据此,吴某需至两个地点办公,负责两个商场的行政事务,管理的员工数量大幅增加,且部分诸如休假审批、员工生日会、排班等工作也因人数的增加而造成工作量的显著增加。 被告公司对吴某工作内容的调整,超过了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吴某对其工作岗位、工作量及薪资的预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未与吴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吴某拒绝新增工作,并无不当。被告公司以吴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年终奖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 #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 #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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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赣州比德堡精酿新零售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被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42273元。 截图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 据企查查显示,赣州比德堡精酿新零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周强担任法人,持股76%,温丽玲持股15%,赣州圣享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持股9%。软件著作权为比德堡精酿平台。此外,周强还是湖南百惠酒业有限公司最大股东。  传销一般体现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以获得加入的资格,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的秩序。 此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织、领导传销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尤其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知存在传销行为仍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或其他条件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传销活动中往往还会涉及其他罪行,如非法监禁、故意伤害等行为,一般对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其从犯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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