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如何用法律条文直接反驳对方证据?本期视频和大家分享以下几类证据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条款。 第一,针对来源非法的证据。你可以援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该条文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对方的证据是偷录、窃取或通过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你就可以直接引用此条进行抗辩。 第二,针对未经法庭核实的证据。这里有两个条文你可以使用。一个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个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第2款,它规定: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制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那么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针对该来的人没来的证据。这主要针对证人和鉴定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第3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据该规定 第81条第1款,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针对证明力薄弱或有瑕疵的证据。你可以重点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该条文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自己的陈述;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你可以指出,对方如果只有这类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青羊区律师 #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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