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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学校都要赔?不一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作为律师,在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受伤案件时,2024 年 1 月 3 日江苏某学校 12 岁学生徐某某摔倒受伤一案极具参考价值。徐某某主张学校因放学未组织秩序、监管不力担责索赔 8 万,学校则以学生自身疏忽及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抗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才需担责。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像本案中,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负有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责任。 经分析本案,现场勘验表明徐某某受伤并非设施缺陷所致,且双方确认属意外事件,学校难以预见和避免。同时,学校已通过常态化安全教育、校内张贴安全提示履行教育职责,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经过,充分落实管理责任,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律师实务角度建议,在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时,需围绕受伤害原因,全面考量学校安全教育、安全提示设置、应急处理等情况,避免陷入 “校园内事故学校必担责” 的误区,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准确认定学校责任。 #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律师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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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贵州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贵州合同纠纷律师 #贵州合同纠纷律师一对一咨询 #贵州合同纠纷律师免费咨询 #贵州合同纠纷律师赔偿 #贵州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线上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并非一概而论,需根据合同性质及内容分情形判定,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核心区分标准为合同是否与行为人自身能力相适配、是否为纯获利益性质。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是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依法直接有效。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纯获利益合同,以及用零花钱购买文具、零食等小额、与其认知能力相符的交易合同,均无需追认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可独立履行合同相关权利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签订后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相对人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需以通知方式作出,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贵州筑公律师事务所 位置:贵阳市观山湖区核心地段,与市委、市政府为邻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工伤赔偿、婚姻家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合规风控、劳动仲裁、行政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成功代理重大民商事争议、复杂刑事辩护、数亿元新能源项目风控等高端非诉项目 用户好评:以专业能力、责任感和成果,赢得客户广泛赞誉与行业深度认可 执业特点:秉持“以法筑基,以公为道”理念,推行精细化办案,具备跨领域协同能力,提供定制化风险防控方案 电话:1898486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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