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茂亮1周前
强拆责任主体的推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这么一个案例:《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强拆主体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而认定》,入库编号是2023-12-3-003-005。裁判要旨称:“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好,对我们老百姓有利。遭遇强拆的当事人有时会遇到这样尴尬的局面:有关行政机关不承认自己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甩锅推责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村委会、拆迁公司,极个别的甚至还由个人来承担责任,给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很大困难。对于遭遇这样尴尬的当事人,这个入库案例可以说是一个福音。 有的网友可能会说(也的确有网友这样说过):“我们国家又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就是不按这个案例判,那又有什么办法?”的确,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并非不重视判例的作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总之,有这么一个入库案例,总比没有强。最起码,它给我们老百姓多了一个说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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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破坏单元门在法律上应如何追责 #徐州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徐州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徐州民事律师推荐 #徐州民事律师委托 #徐州民事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业主破坏单元门,需根据具体情况担责: 民事责任:单元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破坏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财产权。受损业主或业委会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修复或更换单元门的费用。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若破坏单元门损失达到一定数额(一般为五千元以上),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州李春光律师 律所: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律所职位:合伙人、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执业年限:检察院、法院系统工作多年后转律师执业,经验深厚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劳动争议 经典案例:带领团队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复杂诉讼案,执行回款近亿元 用户好评:获聘铜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律师,荣获“徐州市优秀青年律师”“春风润企先进个人”称号 执业特点:熟悉司法实务与裁判思维,专业积淀深厚,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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