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评上伤残等级能享受哪些待遇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答疑 #枣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一对一咨询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委托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案件委托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代理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委托代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评上伤残等级后,所享受的待遇核心围绕伤残补偿、医疗保障、生活照料等方面,各类待遇的享受范围和标准,与伤残等级直接相关,且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需依法足额支付。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所有评上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均可享受的基础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不同确定不同月数,伤残等级越高,发放月数越多,以此弥补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收入损失。 其次是伤残津贴,主要针对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支付方补足差额。 此外,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同时,工伤职工后续的工伤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享受相应保障。 王光跃律师,中共党员,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二级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调解员;枣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枣庄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枣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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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录音录像在劳动仲裁时有没有用 枣庄劳动纠纷律师详解 #枣庄劳动纠纷律师咨询服务 #枣庄劳动纠纷律师一对一咨询 #枣庄劳动纠纷律师委托 #枣庄劳动纠纷律师案件委托 #枣庄劳动纠纷律师代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偷录音录像能否在劳动仲裁中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三性”要求——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合法性是核心前提,若录音录像通过窃听、窃录等非法手段获取,或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例如,在私人住宅、更衣室等私密场所偷录,或通过安装窃听设备获取的录音录像,通常因违法性被排除。 真实性要求录音录像未被剪辑、篡改,能完整反映事件原貌。若录音存在断续、模糊或关键内容缺失,或录像被技术处理导致事实失真,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仲裁庭会通过技术鉴定、双方质证等方式审查证据真实性,存在瑕疵的录音录像可能不被采信。 关联性则指录音录像内容需与劳动争议焦点直接相关。例如,录音中明确涉及工资拖欠、加班未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核心争议事项,能直接证明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则关联性较强;若录音内容与争议无关,或仅涉及日常闲聊,则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偷偷录音录像满足“三性”要求,其证明力也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仲裁庭会遵循“优势证据规则”,若录音录像能与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则更易被采纳;若仅为孤证,且对方提出合理质疑,其证明效果可能受限。 王光跃律师,中共党员,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二级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调解员;枣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枣庄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枣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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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到底可不可以随时被辞退呢 枣庄劳动律师专业梳理 #枣庄劳动律师咨询服务 #枣庄劳动律师法律咨询 #枣庄劳动律师一对一咨询 #枣庄劳动律师委托 #枣庄劳动律师案件委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此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即时终止权”——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随时终止”并非绝对无限制。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如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以歧视性理由(如性别、年龄)终止用工,或实际用工时长超出法定标准(日均超4小时或周累计超24小时),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虽允许口头协议,但用人单位仍需履行两项法定义务:一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二是强制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劳动者:若遭遇非全日制用工纠纷,应首先核实用工时长、工资支付周期等关键事实,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 王光跃律师,中共党员,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二级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调解员;枣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枣庄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枣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枣庄市市中区第八届、第九届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枣庄市律师协会党建委员会副主任;枣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专家;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汽车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讲师团成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山东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法律服务专家库成员、枣庄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宣讲团成员、枣庄市青少年普法宣讲团成员;山东省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枣庄市新的社会阶层人事联谊会理事、枣庄市新联会党支部纪检委员;薛城暖阳义工协会秘书长;助理社会工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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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吗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解析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一对一咨询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委托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案件委托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代理 #枣庄劳动工伤律师委托代理 根据规定,居家办公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二是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这意味着,若劳动者是自行决定居家办公,而非单位安排,在此期间受伤,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同时,仅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还不够,劳动者必须能提供确凿证据,如工作聊天记录、任务分配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明受伤与工作直接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所有居家办公期间的行为都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认定标准。若劳动者仅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在此过程中意外受伤,一般不被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 此外,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关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界定。若申请人能充分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工作强度与日常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那么这种情况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条件可认定工伤。 王光跃律师,中共党员,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二级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调解员;枣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枣庄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枣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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