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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经营者平台宣传及职业打假应对(二) 二、若为「举报」,规范应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若职业打假人选择「举报」,通常会有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上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或要求经营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单位配合制作笔录。此时可通过两种方式应对,核心围绕「广告费用」展开: (一)有明确广告费用的情形 经营者首先需确认涉事违法广告是否产生广告费用。若有明确的广告费用,此类情况通常更容易处理,处罚标准一般为广告费用的几倍,实践中罚款金额多为几百元,多数经营者均能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入驻费用在实践中也会被认定为广告费用。例如此前美团平台的入驻费用,若我记忆无误,是以每年一百多元的标准收取,经营者可将该笔费用作为广告费用的相关证据提交,以此降低处罚金额。 (二)无广告费用或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 若涉事违法广告未产生广告费用,或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则会涉及《广告法》中针对此类情况设定的高额处罚条款。此时,经营者需重点确认该违法广告是否符合《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的豁免情形。 此处仅举一例说明:例如广告中使用极限词的情况,《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即便使用了极限词,也不会被处罚。 当然,若涉事广告最终不符合任何豁免情形,经营者也无需过度焦虑。可留意当地此类违法广告的处罚规律,例如我此前了解到,江浙某地区针对此类事件的处罚标准多为1万元,而非严格按照《广告法》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做到了合情、合理、合法。 三、总结 对于中小经营者而言,应对职业打假人索赔骚扰的核心的是「事前合规、事后冷静」。事前做好平台宣传的合规审查,可从源头减少违规风险;若事后遭遇投诉或举报,冷静区分诉求类型、规范配合核查、合理协商或应对处罚,就能最大限度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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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如何联系失联经营者丨市场监督 在市场监督执法实践中,针对无法联系到经营者的情况,常规处理方式为将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列为经营异常。不过,也有部分责任心极强的执法人员,会主动采取多种措施排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所在地,督促其配合执法调查工作。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享了一则自身的办案经历,该案中的执法人员便属于上述认真负责的类型——其通过多种办法层层排查、持续推进,最终成功找到经营者,促使对方接受执法调查。具体办案经过如下: 一、办案初始:联系受阻,发现规避痕迹 执法人员在对该案经营者开展排查时,首先发现其存在刻意规避执法联系的行为: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采用黄牛代发快递的模式,且对外留存的电话号码为虚拟号码,执法人员无法通过该虚拟号联系到经营者本人。 二、线索突破:获取经营者真实联系方式 为打破联系僵局,执法人员主动对接负责代发快递的快递公司,最终从快递公司处获取了一个新的电话号码。对此,我猜测背后原因可能是:快递公司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会在快递面单上将客户的真实手机号转换为虚拟号,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经与快递公司沟通协调,才获取到经营者的真实电话号码。 三、进一步排查:未获取有效经营地址 获取真实电话号码后,执法人员首先通过支付宝平台,验证了该号码对应的经营者姓名;随后,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准入登记系统中,对该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全面查询,但并未查询到其任何登记记录,因此无法通过登记信息排查出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 四、最终推进:长期沟通获信任,促成见面核查 通常而言,排查到这一阶段,即便是责任心极强的执法人员,也会考虑暂停直接排查工作。但该案中的执法人员并未放弃,而是采取匿名电话联系的方式,持续与经营者沟通了两个多月,逐步取得了经营者的信任。最终,执法人员成功与经营者见面,该案也由此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经营者同意配合后续执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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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税务所长应对税务稽查的思路强烈震撼》 前段时间,在一次税企沟通会上,我旁听了一场税务所长和企业负责人的面谈。 那家企业做的是电商,年流水接近 8000 万,问题不算极端,但账目明显不规范。 企业负责人一上来就很紧张,反复强调一句话: “发票都有,账也让代账做了,应该没什么大问题吧?” 税务所长没有翻账,也没有质问,只说了一句话: “我们不先看你做了什么账,我们先看你做了什么生意。” 那一刻,我被这句话震了一下。 第一层思路:先判断业务是否存在 所长注意的第一件事,不是税额,而是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他问得很具体: · 你主要客户是谁? · 订单是怎么来的? · 收款周期和发货节奏是否匹配? 这些问题,看似是运营层面的, 但其实是在判断:这家公司,是不是“在干活”。 第二层思路:账只是“结果”,不是起点 很多企业把注意力都放在账上, 但在税务视角里,账只是业务的结果呈现。 所长关心的是: · 这些费用,对应了什么动作 · 谁执行、怎么执行 · 有没有过程性证据 如果业务说不清, 账做得再漂亮,也站不住。 第三层思路:顺着异常点,而不是全方面开挖 让我印象最深的是,所长明确说过一句话: “我们不会无差别翻企业的底。” 稽查往往从几个异常点切入: · 税负明显低于行业 · 费用结构异常 · 上下游高度集中 只要这些地方解释清楚, 很多问题并不会被无限放大。 第四层思路:态度决定“走到哪一步” 那次面谈里,企业负责人没有对抗,也没有编故事, 而是承认管理不规范,把能拿出的资料一一摊开。 最后,所长给出的处理建议是: 调整账务、补税整改,而不是升级处罚。 这让我意识到, 在稽查中,对抗往往是最危险的选择。 写在最后 那次经历让我彻底明白一件事: 税务稽查的核心,从来不是“抓错”, 而是区分真实运营和刻意规避。 如果你的业务是真实的, 只是账做得粗糙、结构不合理, 大多数问题,都有回旋空间。 但如果业务本身就站不住, 再多技巧,也只是拖时间。 看清稽查的底层逻辑, 比研究“怎么应付”,要重要得多 #想学会计找郭飒,手把手带你, #会计实操带教 #财税合规 #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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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商品质量问题的应对丨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此类情形:消费者投诉举报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执法部门对该商品进行质量检查,并依法对相关经营者予以处罚。针对该类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应如何科学、合理应对,是一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结合实操场景详细说明。 一、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处理误区 面对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的投诉举报,部分执法人员会习惯性要求经营者联系上游生产企业,提供商品出厂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但该处理方式存在明显误区,且引发两个核心疑问:一是生产厂家出具的自检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文件,是否能直接证明涉案商品合格? 事实上,无论上述文件是厂家自检报告还是第三方检测报告,其证明效力均存在局限性——此类报告仅能证明送检的特定商品合格,而送检商品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涉案商品并非同一批次或同一单品,无法直接对应。因此,要求经营者花费大量精力整理、提交此类检测文件,对解决消费者投诉、推进执法工作并无实际意义。 二、正确的执法应对原则及具体方式 从执法合规及实操效率角度出发,核心应对原则为:若经营者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则无需再额外提交上述检测证明等材料,执法工作的重点应转向消费者端,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采取差异化处理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一)协商共同委托检测 该方式属于投诉纠纷协商环节,需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执法人员可引导、协调双方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涉案商品直接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判断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后续是否需要执法处罚的核心依据。 (二)要求消费者自费自行检测 若双方无法就共同委托检测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可要求消费者自行自费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质量检测。若消费者提交的检测报告明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对相关经营者进行处理。 (三)结合消费者损失综合评定处理 该方式需根据消费者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程度,结合商品质量问题的可识别性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 若消费者已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因该商品质量问题遭受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执法人员应依法立案调查,全面开展取证、核查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若消费者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仅在投诉举报中声称商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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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处罚应该如何应对?丨市场监督 1.经营者注意跟执法人员实践沟通过程中的技巧,比如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看完后认定还不够充分,此时应该要求执法人员收下相关证据,后续你再继续补充。 2.若执法人员不收证据,经营者可以采取ems邮寄取证提交过程。 3.一旦经营者因为被执法人员把证据挡回,后续又没提交相关证据,极易被认定经营者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从而按照执法人员的常规定性进行处理。 4.这也是提交证据的重要性,或者说提交材料的重要性,只要提交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就需要考虑在内,即使不影响定性,也会在实践中影响定量,比如执法人员会相应降低处罚金额。 5.注意程序的重要性,虽然来说,对于执法的沟通效果,行政处罚告知书下来前更加容易,后续申辩、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会逐渐困难,特别是定性问题的推翻。 但是也存在随着处理人员的不同,给案件带来转机,例如: 对于申辩来说,是跳出处理的执法人员或市监所层面,到达分局层面进行审核; 对于复议来说,就是跳出市场监管部门层面,到司法局进行审核; 而对于行政诉讼,则是跳出行政机关层面,到法院进行审核。 实践中,也存在因为处理的人或者机构不同,带来观点的转变,从而对案件带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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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执法需遵循规范流程,全程围绕检查启动、材料确认、违法处理、流程终结四个核心环节开展,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启动:亮证执法与初步调查 本环节为执法检查的初始阶段,核心是规范执法身份、收集初步证据,具体要求包括: 1. 执法人员要求:执法人员需不少于两名,开展执法工作时,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明自身执法身份,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2. 核心调查工作:执法人员需现场开展初步调查核实,重点收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同时,同步制作《现场笔录》,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形成完整的影像证据,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3. 询问规范:执法人员可根据调查需要,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询问过程需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详细、准确记录询问内容,确保询问内容的真实性与时效性,避免后续争议。 二、材料确认:签名盖章规范及特殊情况处理 调查结束后,需对相关执法材料进行确认,核心是落实签名盖章流程,分正常情况与特殊情况分别处理: 1. 正常情况处理:当事人需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执法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以此确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 特殊情况处理:若出现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不配合材料确认,亦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需按以下要求处理: - 由参与执法的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在相关笔录或材料上,详细注明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的具体原因; - 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由见证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佐证材料的合法性; - 同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实际情况,作为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三、违法处理:违法行为制止与相关文书出具 若经调查,已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需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具体包括: 1. 制止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危害进一步扩大。 2. 出具相关文书: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法出具对应执法文书——对需要限期纠正的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直接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3. 组织复查:按照规定的时限,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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