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曝光!江西振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西兆驰光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然违反劳动法,正常离职恶意拖欠工资,薪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证据确凿,侵害打工人合法权益! 本人由江西振邦人力派遣至江西兆驰光联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已按照公司规定正常办理离职手续,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及双方用工约定,员工正常离职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劳动报酬,但振邦人力与兆驰光联相互推诿、拒不履行,长期逾期不发放离职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更为恶劣的是,在职期间,派遣单位江西振邦人力有限公司发放的工资,远低于南昌市现行一类区域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压低薪酬、变相扣费等方式,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底线,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违法情形。 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两家公司本应共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却顶风作案,拖欠离职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重违法,践踏打工人的血汗与法律底线! 在此要求:江西振邦人力、江西兆驰光联立即足额结清全部离职工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恳请南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12345政务热线介入严查,严惩违法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南昌打工人警惕!江西振邦人力、江西兆驰光联,违法实锤! 本人正常办理离职,按照规定应3-5个工作日结清工资,公司却恶意拖欠拒不发放! 在职期间工资直接低于南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公然违反劳动法! 两家公司相互甩锅,克扣拖欠打工人血汗钱,无视法律底线! 恳请劳动部门严查,还我们劳动者公道,找工作的朋友千万避开! #实用冷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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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保护自身权益,我是榆林高律,今天我们来学习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今日说法到此结束,感谢收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咨询,想知道关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情形吗?让我们明天再见。 #法律咨询 #高磊律师 #榆林律师高磊 #榆林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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