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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如何认定?(二)丨卫监合规 来源:河南卫监 二、法律适用的关键注意事项 (一)法律竞合的适用前提 仅当“设置无证场所的证据”与“行医行为的证据”均确凿时,才可适用“择一重罚”;若仅能证明单一行为(如仅发现无证场所,未证实行医),则仅按对应单一行为处罚。 (二)中医诊所的特殊界定 非医师设置中医诊所,因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人员资质条件”,不属于“应备案未备案”,需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不可适用《中医药法》。 (三)诊所不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核心原因 1. 法律衔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仅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任,未涵盖“备案制诊所未备案”,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作为补充,明确了诊所未备案的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补充设定处罚”的规定。 2. 从旧兼从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晚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施行),且罚款更轻,即使诊所未备案行为始于旧法时期,只要处罚决定在新法施行后且未超时效,仍适用新法。 3. 连续性行为:诊所未备案执业是连续行为,若行为终了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后,即适用新法。 三、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时效 (一)时效适用标准 原则上适用《行政处罚法》的2年时效,但无证行医若满足“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时效延长至5年。 (二)“危害后果”的认定维度 1. 个体健康损害:如造成就诊人伤残、功能障碍等,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严重”情形。 2. 公共利益与秩序损害:如非法行医被处罚2次后再次违法、破坏医疗卫生监管秩序等,均视为符合“危害后果”,适用5年时效。 四、违法所得的没收与认定规则 (一)没收的前提:实体法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虽原则授权没收违法所得,但执法中需以单行法规定为依据。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即使存在违法所得也不得没收,需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认定的计算方式 1. 基数范围:违法所得为“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款项(含成本)”,因成本已与违法活动混同,没收时不得扣除,体现惩戒性;未实际收到的款项(如赊账)原则上也计入。 2. 扣除情形:仅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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