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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能否使用手铐脚镣传唤公民 相关案例 胡某因房屋居住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2020年6月29日11时,某区公安局派出所两名警察在某枢纽站对从该站下车的胡某出示传唤证拍照并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12时许,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胡某推至门内椅子坐下,胡某后脑勺碰到椅子后面墙上,被扶起坐正。19时40分,公安将胡某手铐取下。21时32分,胡离开派出所。胡对公安分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对胡某实施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某区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启律师普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公安等行政机关办案,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滥用职权,尤其是对警械和武器的使用,要慎之又慎,将对公民的伤害和影响降到最小。具体到本案中,公安对公民进行传唤时使用手铐,实质上就是强制传唤。如果公民并没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情形,公安就不能进行强制传唤,更不能使用手铐、脚镣、警绳、武器等。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国家依法行政进程,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尽一份力量。 #传唤 #强制传唤 #手铐 #脚镣 #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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