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3: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19:0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0
00:00 / 19:0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03:3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30
00:00 / 19:0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
00:00 / 00: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5
00:00 / 00: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2
00:00 / 00: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
00:00 / 04:1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
虚标“折扣价”价格欺诈丨市场监督 在商业经营实践中,医美领域常出现虚标“折扣价”的情形。具体案件中,因经营者所标注的“折扣前价格”并未实际发生交易,其行为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进而面临行政处罚。 一、价格欺诈处罚的两种不同法律适用情形 (一)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该条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未达成成交、无违法所得的情形,该条款明确处罚幅度为5万元以上;实践中,结合减轻处罚情节,此类案件的罚款金额一般为1万元。 (二)适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 该条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针对前文所述未达成成交、无违法所得的情形,依据该条款可不予处罚。 二、两种法律适用的核心区别及适用场景 上述两种处罚方式的差异显著,此前易被误认为是新法作出的调整,实则二者适用于不同情形,核心区分在于经营者是否留存销售台账及配合执法调查: - 适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不予处罚):若经营者建有销售台账,且能够通过销售台账充分证明其未销售价格欺诈相关产品,即可依据该条款不予处罚。 - 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大额罚款):若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核查确认其违法所得,将依据该条款予以大额罚款。 三、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 这一区分也能解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特殊设定——为何无违法所得时,处罚反而更重。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经营者规范留存销售台账,不得隐瞒经营信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保障价格监管执法的顺利推进。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
00:00 / 00: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5
00:00 / 00:3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