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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确立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含义和内容: 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需要指出的是,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享有侦查权外,法律还赋予如下机关和部门侦查权。特殊情况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及海关缉私部门。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能相互混淆或者包办、代替。 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律师 # 习水刑事辩护律师#以案说法 #习水工伤赔偿律师 习水工伤赔偿律师#习水倪宝邦律师# 习水倪宝邦律师#刑侦案例 @习水倪律师|工伤·刑事·婚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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