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0: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9
00:00 / 00: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10
00:00 / 00: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56
00:00 / 00:1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4
庭审:法庭调查之证据出示核实 出示顺序:先人证后物证 证人出庭: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鉴定人、专门知识人、侦查调查人员出庭 有异议,有必要 物证:当庭出示,相互质证 《刑诉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刑诉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四十八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可以准许。案卷和证据材料应当在质证后当庭归还。 需要播放录音录像或者需要将证据材料交由法庭、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查看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或者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00:00 / 02:1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
00:00 / 00: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1
00:00 / 06:4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804
行政执法程序常见问题丨市场监督 一、执法步骤缺失,关键环节未落实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询问工作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直接影响笔录证明效力;复制证据未按规范完成核对、确认流程;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履行相应的复核程序。 二、执法顺序颠倒,法定程序丧失意义 存在多项违反法定流程的操作,如先调查后立案、先核准后审核、先签发处罚文书后履行告知义务等,导致相关法律程序的监督、规范作用无法实现。 三、文书送达不规范,送达方式适用错误 送达法律文书时,未严格依据法定条件选择适配的送达方式;其中公告送达问题尤为突出,存在随意简化法定程序、未按要求履行前置流程的情况。 四、期限计算违法,未遵守法定时限要求 执法人员对执法期间的起止时间计算错误;在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时,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合法合规处理。 五、程序有形无实,核心环节流于形式 行政处罚告知内容存在错误、信息不完整的问题;案件集体讨论环节形式化,未实质开展研讨;存在调查人员与核审人员合一的造假情形;对当事人诉权的告知环节,也存在多种类型的表述、流程错误。 六、证据收集不全,证据链条存在瑕疵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重大违法案件等关键环节,未留存相应的佐证证据;案件相关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部分案件仅依赖单一证据作出执法判断,证据支撑不足。 七、法律依据不准,适用规则及依据错误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存在适用已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导致处罚决定的法律基础无效。 八、案卷制作不规范,基础管理存在疏漏 案卷整理归档环节问题频发,具体体现在案卷装订不规范、执法文书格式不统一、处罚决定书书写错误、卷宗材料分类整理混乱等多个方面。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
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中的违规问题丨市场监督 一、步骤缺失 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执法环节,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该行为会影响笔录的证明效力;复制相关证据时,未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核对、确认;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忽视了后续的复核程序,未依法予以核查处理。 二、顺序颠倒 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颠倒执法顺序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办理立案手续;先对案件进行核准,后进行审核流程;先签发相关执法文书,后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该类行为导致相关法定程序失去应有意义。 三、送达方式错误 在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未严格依据法定条件,合理选择对应的送达方式;其中,公告送达环节问题尤为突出,存在随意简化法定流程、未按要求履行公告程序的情况。 四、期限违法 执法人员在计算执法相关期间的起止时间时,存在计算错误的问题;在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于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的情形,未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留存相关记录。 五、有形无实(程序流于形式) 行政处罚告知环节存在内容错误、信息不完整的问题;案件讨论环节流于形式,未真正发挥讨论审核作用;存在调查人员与核审人员合二为一的造假现象,违反核审分离原则;此外,在向当事人告知诉权时,也存在多种表述错误、告知不全等问题。 六、证据不全 相关执法环节缺乏对应的证据支撑,例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重大案件等关键环节,未留存相应证据材料;各类证据之间未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存在仅依赖单一证据就作出执法认定的情况。 七、依据不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存在适用已废止、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的问题,导致处罚决定缺乏合法依据。 八、案卷制作不规范 在案卷整理归档环节存在多处不规范之处,具体包括:案卷装订顺序混乱、执法文书格式不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不规范、卷宗相关材料整理杂乱、缺失必备材料等。 九、其他各类违规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多种违规情形,具体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罚缴分离制度执行不到位,未严格区分处罚与缴纳流程;存在超越自身职能权限开展执法工作的现象;对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处罚对象时,主体认定不清;有非公务员参与案件调查工作,违反执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4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5
00:00 / 05:4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7
00:00 / 01: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