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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传统疆域”到“近代主权领土”的转化:在近代国际法诞生前,传统中国的疆域是模糊的,以“朝贡体系”为核心,无明确的边界线,仅以“实际控制范围”为界。而列强以近代国际法为基础,与清朝签订条约,要求划定明确的边界线,这一行为虽以侵略为目的,却将中国的疆域纳入了近代国际法体系,使中国从“天下共主”的传统国家,转化为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其疆域范围有了明确的法理界定——这一界定,让后续中国在国际社会中,能够以条约法理为依据,主张领土主权,而非单纯的“历史传统”。 2. 边界划定的保全意义:限制列强的无限扩张:在近代国力衰微的背景下,清朝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对边界的划定,本质是以法理形式限制了列强的无限扩张。彼时的列强,若没有条约的边界约束,将凭借军事优势不断蚕食中国领土,而条约中对边界的明确划定,让列强的侵略行为受到了近代国际法的一定约束——即便列强后续试图继续蚕食中国领土,也需以“修改条约”为借口,而非直接的军事占领,这为中国的反侵略斗争留下了博弈空间。例如,《尼布楚条约》(平等条约,为近代边界划定奠定基础)、《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对东北边界的划定,虽割让了部分领土,但也明确了中俄东部的边界线,限制了沙俄对东北的进一步蚕食;《马关条约》对台湾的割让,虽让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但也明确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法理事实,为1945年中国收复台湾留下了法理依据。 3. 主权主张的法理基础:条约成为后续收复领土的依据:近代清朝与列强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均以清朝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为前提,列强在条约中承认清朝对中国全境的主权,这一前提成为后续中国政府主张领土主权的核心法理依据。无论是北洋政府、国民政府,还是新中国,在收复领土、主张主权时,均以废除不平等条约、继承清朝的领土主权为核心依据,而清朝与列强签订的条约中对边界的划定,也成为后续中国与邻国进行边界谈判的重要历史依据——若无这些条约的边界划定,中国在近代国际法体系中,将失去对领土主权的法理主张,边疆地区将成为列强的“无主地”,被随意瓜分和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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