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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保安猝死岗位,劳务协议能否免除公司责任? 田叔1963年出生,在厦门一家公司当保安,从2017年开始,双方连续签了多份劳动合同 。2023年4月20日,田叔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没离开岗位,2023年5月19日,和公司签了《劳务期限约定》,还出具了《免责声明》,内容是公司只给他办意外保险,其他意外和医疗事故公司免责。 然而在2023年12月7日早上8点左右,田叔在值班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9时47分死亡,死因是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田叔视同工伤。公司不服,又是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觉得,田叔超60岁了,签的是劳务协议,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而且签了免责声明,公司也买了意外险,不应该再承担额外赔偿。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叔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可他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中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田叔户口本显示职业是粮农,没享受养老保险,属于超龄务工农民。 所以,哪怕田叔签的是劳务协议,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签了免责声明就免除。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得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可别想着靠一纸协议就逃避责任。 当你遇到法律难题,欢迎私信熊律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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