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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辩,什么情况下不适用,保险不给赔偿?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很多人不了解,我们今天再跟大家说一下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 实际上,它来源于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设立的初衷实际上也为了保障投保人权益,防止保险公司一面收取保费,一边随意的行使合同解除权,尤其是可能投保了10几年后,再来随意进行解除,显然是不利于保险行业的稳定和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但它并不是绝对万能的,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不适用: 1、带病投保不适用,也并非过了两年就能相安无事,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非首次确诊的或初次的情形; 2、故意延迟到2年后确诊并申请理赔的也不适用。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并不是绝对的,保险公司也并非一定要赔偿你,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还是希望大家投保时候能够如实告知,避免争议产生。 #两年不可抗辩 # #保险拒赔 # #重疾险拒赔 #保险拒赔律师杨美珍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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