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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拒赔“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抖来普法2026 #深度理性计划 #保险拒赔律师 #保险拒赔 #保险理赔 因输血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从医学角度来看,HIV感染本身不是一种“遗传病”或“先天性疾病”,而是一种通过特定途径传播的病毒感染,比如性接触、母婴传播、共用针具,以及在极少数情况下——不安全的输血。虽然如今我国血液安全管理极为严格,但历史遗留问题或个别医疗事故,仍可能导致患者在接受输血后不幸感染HIV。一旦确诊,医学上即认定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前期阶段,属于重大疾病范畴。这种感染方式并非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所致,反而往往是患者在治疗其他疾病过程中被动承受了二次伤害。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重疾险投保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能不能以“非先天性疾病但属高风险行为导致”为由拒绝赔付? 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有一位当事人,在多年前提前为自己配置了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明确将“重大器官衰竭” “恶性肿瘤” “严重感染导致全身多系统损害”等情形纳入保障范围。后来,他因严重贫血住院,期间接受了多次异体输血治疗,出院后不久体检发现HIV抗体阳性,经疾控中心确认为输血感染。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却被以“HIV感染不属于条款列明病种” “感染源于外部介入行为”等理由拒赔。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第一,HIV感染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二,即使未直接写明“HIV”,是否可以通过解释路径纳入保障范围;第三,若感染系因合法医疗行为中的意外事件引发,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这里必须强调一个关键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当双方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拿着自己拟定的专业术语来回推诿,更不能用“技术性排除”来规避实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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