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型糖,保险拒赔后胜诉 谁能想到,一份为孩子配置的重疾险,在孩子确诊1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胰岛素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没装心脏起搏器、没截脚趾”为由,直接拒赔30万理赔款? 这不是冰冷的案例,是一个8岁孩子的真实遭遇。2021年,孩子被确诊1型糖尿病,从此胰岛素成了他的“必需品”,每天的注射、严格的饮食控制、时刻警惕的血糖监测,是这个小小年纪就要承受的日常。家长拿着重疾险保单申请理赔,满心以为能为孩子的治疗减轻负担,却被保险公司冷冰冰地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听起来“无懈可击”: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1型糖尿病理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确诊后持续注射胰岛素180天以上,且出现两种极端后果之一:要么安装心脏起搏器,要么因坏疽截掉脚趾。孩子只满足第一条,不符合赔付标准。 听到这个理由,我们既愤怒又心疼。愤怒的是,保险公司用如此苛刻的条款,将一个终身患病的孩子挡在理赔门外;心疼的是,8岁的孩子不仅要承受终身病痛,还要被保险条款“二次伤害”。 “安装起搏器”和“截趾”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是医学定义的一部分,而是变相的免责条款! 从医学角度看,1型糖尿病的核心严重性,就在于“胰岛素绝对缺乏,需终身依赖”,这本身就是重大疾病的典型特征。而保险公司把“植入心脏起搏器”“肢体坏死”作为理赔依据,完全违背了该疾病常规的严重性判定标准,相当于把理赔门槛设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 从法律层面,这样的条款极大限缩了赔付范围,本质上就是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免责条款。 而根据《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我们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保险公司仅对“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做了简单加黑,对“装起搏器、截趾”这些关键的内容,没有任何突出标识,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投保时向家长明确解释过这些条件的严苛性和后果。 提示义务没履行到位,这样的免责条款根本不生效!更重要的是,该条款要求患者拖延治疗至灾难性阶段才理赔,既违背了保险“雪中送炭”的宗旨,更违背了基本的医学伦理——难道要等孩子的身体出现不可逆的严重损伤,才能拿到本该属于他的理赔款吗?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定该苛刻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30万重疾险理赔款。 #保险拒赔 #保险拒赔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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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型糖保险拒赔了,怎么办? 每月18块4毛,买的少儿重疾险,孩子确诊I型糖尿病却拒赔!法院直接判赔60万,2023年3月,宝妈给孩子买了某保少儿重疾险,保额30万,少儿特定重疾能双倍赔,同年11月,孩子身体不适就医,直接确诊I型糖尿病,还引发了酮症酸中毒,住院就开始打胰岛素,出院后也得天天皮下注射,药就没断过。孩子确诊后赶紧提交理赔,结果等了快两年,保险公司直接给了拒赔通知,说不符合理赔条件!拒赔理由就一条:合同里I型糖尿病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持续用胰岛素超180天,二是血C肽异常,三得有视网膜病变或装心脏起搏器的心脏问题! 孩子C肽确实异常,也一直用胰岛素,但没那些严重并发症,就直接拒赔,这不是强人所难吗!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别慌哈,这种一型糖拒赔案例我们开庭了也有接近上百起。其实把拒赔理由梳理清楚就能发现:第一, 合同条款太离谱!要求必须有严重并发症才赔,既不符合普通人对I型糖尿病的认知,还违背银保监会规定,银保监会有规定,不能设不合理的理赔条件!第二, 这是霸王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证据证明,当初给宝妈讲清楚这些苛刻要求,没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条款直接无效! 第三, 孩子确诊I型糖尿病,长期依赖胰岛素,完全符合重疾保障初衷,所以最终法院直接判了!保险公司赔30万重疾险+30万少儿特定重疾险,合计60万一分不能少!提醒各位家长:少儿重疾险里,I型糖尿病常藏隐形门槛,买前一定要看清楚理赔条件! 遇到保险拒赔别认栽,找对专业方向,我是专打保险拒赔的骆律师,评论区留言私信。#每天跟我涨知识 #保险拒赔 #保险拒赔律师 #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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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型糖尿病需并发症才够重疾标准?外购胰岛素泵不算保障范围? #抖来普法2026 #硬核胜诉 #深度理性计划 #保险拒赔律师何帆 #保险律师何帆 你有没有想过,一份你以为“买了就安心”的保险,可能在你最需要它的时候,突然告诉你:“对不起,你不符合理赔条件。” 这不是危言耸听。我曾审理过上百起保险纠纷案件,坐在审判席上时,看得最多的就是普通人面对厚厚一叠格式合同的无助。而今天我要讲的这个案子,让我印象格外深刻——因为当事人是个12岁的孩子,陶XX。 2022年,他父亲通过支付宝为他投保了一份“好医保”住院医疗保险,保额写着300万,重大疾病津贴1万元。听起来很全面,对吧?可一年后,孩子被确诊为I型糖尿病,住院花了五千多,后续还有基因检测、外购胰岛素泵等支出,总费用接近四万元。更沉重的是,这种病终身依赖治疗,家庭负担才刚刚开始。 可当他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先是以“自费未达一万免赔额”为由拒赔;补充材料后再申请,又改口说:“你这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句话,把一个孩子的未来挡在了门外。 作为曾经的员额法官,我现在回看这类案件,心里很清楚: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系统性问题的缩影。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时,表面上承保了某种疾病,实际上通过附加严苛条件,悄悄限缩了赔付范围。比如,把I型糖尿病定义成必须“切除脚趾”或“安装心脏起搏器”才算重大疾病。这合理吗? 我们来拆解一下背后的法律逻辑。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能把一堆免责内容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指望投保人自己发现。尤其是线上投保,没有业务员讲解,甚至连加粗、弹窗都没有的情况下,凭什么要求一个普通家长去理解“什么叫严重的I型糖尿病”? 更关键的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要求I型糖尿病必须出现严重并发症才能理赔,这是“免责条款”吗? 从表面看,这像是在定义“什么算重大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实质上呢?医学上,I型糖尿病一经确诊,就需要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本身就属于典型的重大慢性病。而保险公司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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