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0:3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2
00:00 / 01:0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6
00:00 / 00:2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05
00:00 / 04:3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7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实务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一事不二罚”原则,在执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三种情形: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吸收。其中,法条竞合、想象竞合较易理解,实务难点与重点在于牵连吸收。 一、牵连吸收的理解 简单来说:当事人的行为直接违反一项法律规定,同时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又违反另一项法律规定,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即为牵连吸收。 二、案例一:牵连吸收(市监处罚实践) 案号:常高新市监处罚〔2024〕00110号 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1.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 未依法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牵连吸收处理,最终仅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作出处罚。 这是市场监管领域典型的牵连吸收适用,执法实践中可参照“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这一标准。 三、典型案例二:牵连吸收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下属账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文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 王艳妮): 某医疗机构存在三项违法: 1.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2. 配制制剂未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3. 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理思路: - 三项行为围绕违法配制制剂这一核心目的展开; - 无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法开展检验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因果关系,且属于该类违法中的惯常、类型化行为; - 依法认定为牵连行为,按一行为处理。 量罚规则:对比对应罚则,按照罚款就高、择一重从重处罚。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01:2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8
00:00 / 01:3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