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取消投降罪 我国《刑法》第423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见起刑点就是3年,还是一种重罪。而且是绝对性规定,并没有附加“为了保存生命、已经弹尽粮绝、丧失战斗能力”等附加性条件。也就是在战场上只能血战到底,人在阵地在,不能投降,否则就是对本国的刑事犯罪行为。我们看俄乌战争也已经交换了多次战俘,巴以战争也多次交换战俘,包括历史上美国俄罗斯之间,都有交换战俘的工作。就是通过交换希望他们的人回到家中、回到祖国怀抱。不作为罪犯对待。而且《日内瓦公约》还规定了投降成为战俘后享有的一系列饮食、休息、免受虐待等权利。从国际法的层面来看,甚至投降成为战俘还是一种权利。 当然没有一个国家鼓励投降,军人的职责就是战斗,就是冲锋陷阵,兵戎相见,驰骋疆场,抛洒热血。只是在价值排序上,区分了职责与人权,他们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而英勇战斗只是职责所在,不要求作无为的牺牲,必要时完全可以选择投降。投降敌人只是没有尽到职责而已,也只是在军事纪律层面上进行处分。如果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存生命而投降的,甚至完全不受纪律处分。 再说,生存是一个人的本能,是孤立无援,只有死路一条的情况下,要求他继续战斗,要求士可杀不可辱,要求宁折不弯,其实并不现实。这也是法律上所说的“法不强人所难!”,就是明显做不到的事情就不要要求他去做。在这种情况下呢,还不如允许一定条件下保全生命,通过换俘回到祖国,以图东山再起。说不准会给战士们更多的信心,更多的选项,更多的人心。 再说,将投降明确规定为对本国的犯罪行为的,是非常非常少、非常非常罕见的。大部分国家都只是在军事纪律的层面上作出处分。在血染疆场,冲锋陷阵后,由于情势变更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却不允许投降,而且一投降就是对本国的犯罪,军人成为罪人,那开始的浴血奋战呢?抛头颅洒热血呢?因此,无法体现人性的关怀,也与国际公约不相符合。因此我个人建议取消投降罪,只作为军事纪律来进行规范。#俄乌冲突 #日内瓦公约 #投降罪 #战俘 #军人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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