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18:2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
00:00 / 00:5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8
00:00 / 02:1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1
市场监管的虚假宣传处罚丨市场监督 来源:王延武《手把手教你处理投诉举报》 一、区分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设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对相关情形设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受此影响,现实中出现了大量以虚假宣传、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密集投诉,部分执法人员也受到此类投诉的误导。但事实上,在特定情形下,虚假宣传并非必然构成消费欺诈,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等同看待。 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核心差异 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在法律性质、侵害对象、构成要件等核心方面存在本质不同,具体区分如下: (一)虚假宣传 1.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概念,主要受各类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 2.侵害对象:主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范围相对广泛。 3.构成要件:无需以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发布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即构成虚假宣传,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消费欺诈 1.法律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消费欺诈的认定适用个案保护原则,仅针对具体个案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2.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欺诈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人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外,还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经营者发布的虚假信息,必须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重要因素,否则不构成消费欺诈。 3.关键特点:消费欺诈是一种事实行为,通常需要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受到蒙蔽、误导,才能够成立;其保护范围仅针对特定个案中的消费者,更注重经营者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 三、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维权方式差异 基于二者的本质区别,消费者对应的维权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主张惩罚性赔偿:其核心前提是消费欺诈行为成立,而非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若消费者确实受到消费欺诈,需举证证明构成欺诈的全部事实,通过投诉的方式向相关主体主张惩罚性赔偿。 2.针对虚假宣传:若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应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护自身及社会公共利益,且该举报无需以消费者实际发生交易行为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商品存在欺诈如何要求赔偿呢东营民事律师在线解答 #东营民事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东营民事律师免费咨询 #东营民事律师调解 #东营民事律师咨询线上 #东营民事律师咨询一对一在线 若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明确指出欺诈行为及法律依据,提出合理赔偿要求。若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调解。也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注意收集能证明商品欺诈的证据,如商品实物、宣传资料、购买凭证等。 一、简历 1988年9月至2003年7月,胜利油田第十中学语文教师; 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云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 2006年7月至2010年9月,山东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2010年10月至今,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东营政府机关与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东营市优秀律师。 二、思想与经验 翟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几年来,重视法理学习与办案思考。平时爱读马克思的《资本论》、黑格尔的《小逻辑》与李锡鹤的《民法原理论稿》,故不仅从业经验丰富而且法理基础厚实,擅长复杂、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代理与刑事案件辩护:1.民商事案件。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权利等侵权纠纷。2.刑事辩护。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毒品犯罪;贪污;受贿;非法集资等案件辩护。 三、执业诺言 翟律师生长于孔孟之乡,熏陶于哲学法理。做人诚实,做事踏实;尚法致理,慎思明辨,一旦接受委托,定将尽心竭力为您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与合适的解决纠纷方案。 律所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30号海通大厦
00:00 / 00: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市场监督投诉举报:虚假宣传的应对 一、区分二者的背景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设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则设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现实中出现了大量以虚假宣传、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密集投诉,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也受到此类投诉的误导。但实际上,在特定情形下,虚假宣传并非必然构成欺诈,二者不能等同看待。 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核心差异 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在法律性质、侵害对象、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分述如下: (一)虚假宣传 - 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概念,主要受行政法律法规规制。 - 侵害对象:主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广。 - 构成要件:无需以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发布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即构成虚假宣传,需依法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二)消费欺诈 - 法律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消费欺诈的认定适用个案保护原则,仅针对具体个案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欺诈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人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外,还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经营者发布的虚假信息,必须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重要因素,否则不构成消费欺诈。 - 关键特点:消费欺诈是一种事实行为,通常需要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受到蒙蔽、误导,才能够成立;其保护范围仅针对特定个案中的消费者,更注重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 三、维权方式差异 基于二者的本质区别,消费者对应的维权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主张惩罚性赔偿:其核心前提是消费欺诈行为成立,而非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若消费者确实受到消费欺诈,需举证证明构成欺诈的全部事实,通过投诉的方式向相关主体主张惩罚性赔偿。 - 针对虚假宣传:若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应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护自身及社会公共利益,且该举报无需以消费者实际发生交易行为为前提。 四、举例说明 以化妆品宣传为例:部分化妆品宣称“适用所有肤质”,若生产者在未提供相关安全评估、实验数据等依据的情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规定丨市场监督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1.通用领域核心法规及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对商品性能、销量等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也禁止帮助他人虚假宣传;违规者处10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0万-200万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若属虚假广告则按《广告法》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服务信息,禁止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虚假宣传受损可索赔,相关广告方、推荐方若涉生命健康领域需承担连带责任;违规经营者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0倍违法所得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0万以下),情节严重可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且处罚信息会记入信用档案。 - 《广告法》:明确医疗、药品、招商、房地产等特殊领域广告的禁止性内容,界定了虚假广告的五类情形;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费用不明处20万-100万),屡犯或情节严重的处5-10倍罚款(费用不明处100万-200万),可吊销执照,医疗机构情节严重还会被吊销诊疗科目/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虚假仍参与的,按同标准罚款,可暂停广告业务或吊销执照,涉事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特定领域法规及处罚 - 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禁止电商经营者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虚假宣传,违规者按其他相关法律处罚。 - 价格领域:《价格法》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按本法相关规定处理。 - 证券领域:《证券法》禁止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误导性信息,违规者没收违法所得,处1-10倍违法所得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20万处20万-200万)。 - 旅游领域:《旅游法》禁止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规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5万罚款(违法所得5万以上处1-5倍),情节严重可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2万罚款。 - 电影领域:《电影产业促进法》禁止电影发行/放映企业虚构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虚假行为,违规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50万罚款(违法所得50万以上处1-5倍),情节严重可停业整顿,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直销领域:《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欺骗、误导式宣传,企业违规处3万-10万罚款(情节严重10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