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法庭案例6.3:说服法院驳回对方提出的鉴定申请 2018年9月12日,我参加了一审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公开开庭。泰达公司在庭审中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华达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修复费用1549506.00元”的《民事反诉状》,同时其向一审法院还提交了建设工程合同内工程价款、合同外签证价款、 堆积材料、工程质量共四份鉴定申请。 针对泰达公司的鉴定申请,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对案涉工程堆积材料物权已转移至泰达公司且已被泰达公司全部使用的证据及说明》,但法院认为,是否启动鉴定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后才能决定。 2018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及代理律师对案涉工地现场进行了勘查、勘验。在当天的现场勘验中,我尽量与后来进场施工的项目经理,以及材料仓库保管人员一起,边看现场边与他们对话,虽然我也不认识这些人员,但我希望在对话中尽量让他们把现场真实情况客观描述给法官听。 比如我问道:项目在后来的项目经理接手前已经做了多少工程量,现在接手后他们的施工进度如何,后接手单位是否使用了前施工单位遗留的材料、使用了哪些材料,接手前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前施工单位与后接手单位所做的工程如何区分。从这些客观真实的对话中,能明显反映出案涉装饰工程现在是泰达公司在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量的基础上,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复工继续作业的,华达公司前期已经完成的工程并没有因任何质量问题而拆除,后接手的施工单位也使用了华达公司留在工地上的材料,但具体使用了多少并不能量化。材料保管员认为,前施工单位留下的材料已全部由现在施工的单位使用。 这次的现场勘验中,法官把他在施工现场看见的、听见的都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询问,并制作成了笔录由双方代理律师当场签字。 由于一审法院对是否启动鉴定以及启动哪几项鉴定一直没有作出决定,我再一次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不应当启动鉴定程序的书面《代理词》(二)。此后,就静待一审法院的最终决定了。 2019年2月下旬,我收到了一审法院落款时间是2019年2月12日的(2018)川01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全面支持了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涉纠纷如果启动鉴定后,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说也许还有某种不可预知的风险。二审尽管双方是调解结案,但一审判决的工程款数字一分没少。#律师 #以案说法 #装饰装修工程 @抖音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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