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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缄默3周前
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条件及相关税费 1、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 是指由政府或相关开发机构建设,并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的住房。这类房屋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旨在解决其基本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的住房公平。 2、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二类经济适用房) 是指那些在政策上被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但其管理和使用方式与传统经济适用房有所不同。这类房屋通常包括具有回迁性质的住房、康居房、安居房等,旨在为特定人群提供住房保障。 1、购买时间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1)2008年4月11日之前:满5年后可交易,需缴纳综合地价款 (2)2008年4月11日之后:满5年后可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需缴纳综合地价款出售 依据:签署购房合同的时间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适用于具有回迁、康居、安居等性质的房屋,出售时无时间限制 2、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综合地价款计算: 2008年4月11日之前:(本次交易计税金额与网签价二者取高值)×10% 2008年4月11日之后:(本次交易计税金额与网签价二者取高值-原购房金额)×70%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土地出让金计算: (本次交易计税金额与网签价二者取高值)×3% 注意: 1、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一类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放弃回购的,再次出售时的网签价格不能低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承诺书》(放弃回购声明)的售房总价款。 2、家庭已拥有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一类经济适用住房的,再次购买其他住房时,购房者可到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是否可以再购房。 备注:以上信息供参考,因新政等因素致使内容发生变化,以新变化为准#科普冷知识 #拒绝废话#科普#冷知识#省流 #禁止废话#省流#冷知识#科普#dou是知识点 #一般人不告诉他 #行业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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