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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依据 •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第667–680条(合同成立、利息、本金、逾期、提前还款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年修正):现行核心司法解释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 自然人之间: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现金/转账/票据等) • 其他主体: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另有约定除外 • 无效情形(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转贷 ◦ 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职业放贷)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四、本金与“砍头息” • 本金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 预先扣除利息(砍头息)违法,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与利息 五、利息规则(最核心) 1. 借期内利息 • 无约定/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视为无息;其他主体→可按交易习惯/市场利率酌定 • 有约定: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当前约12%,随LPR浮动) • 超过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可拒付;已付超额利息可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 2. 逾期利息 • 有约定:从约定,但不超过4倍LPR • 无约定: ◦ 借期内也无利息→按逾期时一年期LPR主张资金占用费 ◦ 借期内有利息→可按借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仍不超4倍LPR) 3. 复利(利滚利) 前期利率未超4倍LPR的,可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超出部分不得计入 4. 新旧利率衔接(2020-08-20为分界) • 2020-08-20前成立的合同: ◦ 2020-08-19前利息:按原“两线三区”(≤24%保护,24%–36%自然债务,>36%无效) ◦ 2020-08-20后利息:统一按4倍LPR计算 • 2020-08-20后成立:全程按4倍LPR 六、担保规则 • 保证方式未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先执行借款人财产,不足再找保证人) • 仅起诉借款人:可不追加保证人;仅起诉保证人:可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七、诉讼时效 • 约定还款期:届满之日起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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