琳姐2月前
《麻栗坡县边民补助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边民补助资金发放管理,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边民守边固边的积极性,根据《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19〕14号)、《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边民补助的居民,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兴边、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的义务。 第二章 边民补助范围 第三条 实行边民补助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麻栗坡县国土与越南国土相毗邻的麻栗镇、天保镇(含原天保农场)、猛硐瑶族乡、下金厂乡、八布乡(含原八布农场)、杨万乡、铁厂乡、董干镇八个边境乡镇。 第三章 边民补助对象 第四条 享受边民补助的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对象除外):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须为麻栗镇、天保镇(含原天保农场)、猛硐瑶族乡、下金厂乡、八布乡(含原八布农场)、杨万乡、铁厂乡、董干镇八个边境乡镇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且当年在户口地行政村居住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新生婴儿落户时间已满6个月及以上(边民补助发放数据统计时间段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二)在麻栗坡县边境乡镇的行政村中拥有合法或固定的住所。 第五条 户口在县内边境乡镇的人员,因婚姻等到县内其它边境乡镇或本边境乡镇其它村(居)委会居住,未迁户口的,在常居住地申请边民补助,由常住地登记统计;迁户口的,迁入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在迁入地申请登记统计,迁入时间不满6个月的在原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统计。 第六条 边境乡镇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搬迁户,按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就高享受边民补助,到边民补助标准高的居住地申请登记,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要相互协调做好易地搬迁安置户的边民补助申请。因易地扶贫搬迁从边境乡镇搬迁到内沿乡镇,但仍属于原边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继续享受原来的边民补助政策。 第七条 户口未迁出边境乡镇的外出务工人员、就学人员,其土地、住房、财产等资产都在边境乡镇且履行巡边、守边、固边、兴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义务的人员可享受边民补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未履行巡边、守边、固边、兴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义务的人员。 (二)截止上年12月31日(不含)前已死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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