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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2632】避坑!公司签“合作协议”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别被套路了!       今天给大家说一个真实案例。聂女士和一家公司签了协议,名义上是“合作开茶叶店”,公司说俩人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可实际上呢?公司聘聂女士当项目经理,管着茶社的经营接待,每月固定发1万块工资,请假还得经公司老板批准,出勤天数直接影响工资多少——这哪是合作啊,分明就是上班打工!       后来双方闹掰,公司说“咱们是合作,不是劳动关系”,聂女士不服,告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别看协议写着“合作”,但实际权利义务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标准,那就是雇主和员工的关系。       还有个关键点要记牢:他们签的这份“合作协议”里,写清了聂女士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这些都符合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所以聂女士再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就没支持。       总结一句大白话:公司别想靠“合作”的幌子躲避用工责任,打工人也得看清协议,只要实际是上班,法律就护着你;但如果协议里已经写清了工作、工资这些关键信息,就别再纠结“没签劳动合同”要二倍工资啦!       注: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发布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指导案例有18个,为了便于学习,特将18个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分期整理,以便供实务中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79号】整理,大灰律师于202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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