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5
00:00 / 09: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
00:00 / 01:2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
咨询:国土空间总规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中有一条自然河流(水域宽度10-30米),河流两侧以旱地及水田为主。规划中部分河段为城镇住宅用地,部分保留。因开发建设暂未发展到住宅用地的河段,该河段仍作灌溉及排洪引涝用。因该河段曲折蜿蜒、淤堵严重,蓄水和排涝功能受影响。为保障整条河流的功能,拟对该河段沿规划道路截弯取直,未有其它工程建设。开工前是否需要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报批?如果需要报批,采用哪种用地性质报批? 回复:您好!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最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点开阅读),“17陆地水域”中的“1703水库水面、1704坑塘水面、1705沟渠”属于农用地,“1701河流水面、1702湖泊水面”属于未利用地。2023年8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航道拓宽等项目)中的水面淹没区,主体工程与水库(河流)水面等淹没区作为整个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占用耕地的,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占用永农的,落实补划。#分公司 #全国分公司加盟 #测绘 #规划设计 #工程咨询
00:00 / 01:5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00:1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969
00:00 / 00:5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07:4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65
00:00 / 01:2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