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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要点丨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检察官》 1.典型案件基本情况 潍坊某中外合资化工上市公司为全球甲磺草胺头部企业,耗时8年、投资4亿余元研发相关项目,其4名员工签订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却受某科技公司利诱,私自拷贝、通过内部人员获取项目技术信息,为该科技公司改造相关项目并获利126万元。经鉴定,该技术信息属商业秘密且与侵权方信息具有同一性,其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为828万元。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0万元、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缓刑人员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被告方共赔偿权利人836.85万元,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办案三大核心难点及应对措施 -损失数额认定争议:无实际产品产出时无法通过销售利润、违法所得计算,检察机关优先按商业秘密状态判定损失计算方式,已披露使用的按权利人利润损失算,未披露使用的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算;许可使用费可依实际许可关系确定,无实际许可的由鉴定机构虚拟测算。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保全证据,仅针对涉案6个技术秘点评估许可使用费,同时可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保证认定合法合理。 -权利人保密措施合理性争议:保密措施要求合理而非万无一失,需考量范围限制性、规则明确性等因素。本案中公安机关调取的保密措施证据不足,辩护人就此提出抗辩,检察机关通过5次实地走访权利人、调取劳动合同、涉密岗位清单等全套资料,完善证据体系,最终认定权利人保密措施合理。 -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困境:商业秘密案件高度依赖非公知性、同一性、价值评估等鉴定,辩护人常对鉴定提异议,且多聚焦形式违法、对实质合理性笼统抗辩。本案中辩护人就鉴定程序、评估方法等提10余项异议,检察机关主动对接鉴定机构面对面沟通,以《问询函》形式开展专业问询,将鉴定机构的专业回复提交法庭并获认可,完善了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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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处罚案例:网络不正当竞争丨市场监督 芜市监处罚(2026)5-2号: 1. 核心违法事实:该公司受品牌方委托开展线上控价业务,为迫使非品牌方经销体系内店铺按品牌方定价销售,实施多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用某采集器爬取电商平台商品数据,用于筛选管控店铺,妨碍平台服务正常运行; - 无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时,通过虚假产品比对、捏造侵权事实、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以品牌方名义向平台发起商标侵权投诉,2024年9月至案发共投诉9条,导致3家店铺相关产品下架; - 与品牌方协同,通过大批量拍下商品短期不付款、“锁库存”的方式逼迫店铺就范,期间累计实施该行为6单,涉及多家品牌方; - 因与品牌方整体结算服务费用,相关违规行为无法分割,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经查该公司为初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2. 处罚适用依据:公司的爬取数据、恶意拍单不付款行为,分别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二)项;鉴于其系初次违法,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且完成整改并赔偿举报人损失获谅解,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结合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予以从轻处罚。 3.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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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市场监督处罚:跨境电商 贵市监处罚[2026]20号: 1.违法事实查明:2025年11月22日,该店通过跨境电商购入原产于新加坡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6罐、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6罐,此类产品仅允许消费者跨境电商自用购买,经营者不得二次销售,且其在我国境内未完成注册。该店实际销售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6罐,氨基酸配方食品6罐被执法部门扣押,本案货值金额3814元,违法所得1906元。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接举报现场核查发现问题,1月26日立案,2月2日调查终结。 2.证据支撑:执法部门调取了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现场笔录、强制措施文书、现场照片、举报材料、询问笔录、进货来源凭证等9类证据,充分佐证其违法事实,且查实该店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 3.当事人申辩与部门认定:2026年2月3日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未申请听证,但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以销售数量少、货值低、配合调查、经营压力大等为由请求减轻处罚。执法部门认定其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4.处罚依据与决定: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监管通知规定,执法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没收涉案6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906元、罚款1650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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