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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因污水倒流受损,状告楼上所有业主,法院这么判的 2018年4月,某市小区201业主回家后被震惊了:家中地面已被马桶倒流的粪便、污水等布满。经清理、疏通发现,疏通出来的堵塞物均为厕所便纸和装修的水泥浆粉。   因无法确定究竟谁是“始作俑者”,201业主将楼上与其共用同一管道的业主共30家住户诉至法院,要求楼上30家住户共同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堵塞物的来源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来自于同单元所有住户(包括原告在内),也不能排除源自于建筑商施工时形成的可能,现原告主张堵塞物系30名被告所致,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从疏通出来的堵塞物来看,原告和其他住户均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30名被告中,有7名尚未装修入住,排除了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性,不应承担责任。经充分考虑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各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23名被告各承担1400元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部分业主不服,申请再审。   江苏高院再审: 从疏通出的堵塞物来看,原告的损失系有人不当使用所致,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二楼以上的业主并不构成共同侵权;除实际侵权人外,其他业主并无致害行为,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二审裁判本质上是类推适用了“高空抛物”规则,但是,必须指出,“高空抛物”规则应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无论在致损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均与高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污水外溢导致二楼业主财产受损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仍应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原告虽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害后果,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具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江苏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正乾(营口)物业服务咨询评估监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 #业主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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